{"billNo":"1110519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靜儀","王定宇","邱志偉","何志偉","莊瑞雄","林昶佐","蔡易餘"],"連署人":["周春米","羅美玲","林楚茵","鄭運鵬","莊競程","陳亭妃","余天","黃世杰","王美惠","郭國文","賴瑞隆","蘇巧慧","許智傑"],"mtime":"2024-01-18T15:26: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8789號","laws":["02551"],"提案編號":"1155委28789","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王定宇、邱志偉、何志偉、莊瑞雄、林昶佐、蔡易餘等20人，有鑑於《物理治療師法》自1995年立法至今，業務條文內容未能與時俱進做適當修訂，加上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及民眾對於健康意識之重視，物理治療除現行醫療照護領域外，更拓展教育、體育、勞動、健康維持、預防延緩失能、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等體系之專業服務，物理治療師的角色已從傳統醫治身心障礙者的復健人員，轉型為全人、全方位的健康照護專業人員，若所有業務皆須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讓於醫療前端有健康促進和預防需求的民眾不易獲得物理治療專業服務，也限縮了物理治療師提供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衰退之服務，俾使提升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爰提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物理治療師法自1995年制定以來，未能因應社會情勢變更而與時俱進，對於執業場所及執業範圍之限制，已經侷限了物理治療師之專業發揮，現行規定實有調整之必要。\n二、隨著時代的進步，醫療專業的分工日趨精細，物理治療師的角色已從傳統醫治身心障礙者的復健人員，轉型為全人、全方位的健康照護專業人員，在健康促進、運動防護、長期照顧、特殊教育等領域扮演重要角色，若所有業務皆須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讓於醫療前端有健康促進和預防需求的民眾不易獲得物理治療專業服務，也限縮了物理治療師提供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衰退之服務\n三、除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行為外，在上述健康風險較小之情形下，應可給予物理治療師較大之裁量權限，依其專業自行評估與處置，並負擔相對應之責任，以兼顧民眾健康之維護及個別需求，並增進民眾接受服務的可近性。","對照表":[{"law_id":"02551","law_name":"物理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51:02551:2018-12-07-修正:11","說明":"隨著因應隨著社會高度發展，國人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改變，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執業場所包含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各單位，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體育團體、事業單位等。爰此，為符合實務之現況，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九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law_content_id":"02551:02551: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物理治療師資格之取得，需經過完整教育訓練及國家考試認證，對於醫療安全醫療安全之認知與標準與其他醫療專業人員一致，參照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與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在對於民眾健康風險較小之專業服務上，應放寬物理治療師可獨立執業物之權限，方能依其專業自行評估與處置，並負擔相對應之責任，以兼顧民眾健康之維護及個別需求，並增進民眾接受服務的可近性。\n\n二、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國人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改變，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其所應用專業技能協助民眾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對於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亦有其專業服務之成效。爰於第二項後段新增「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在此限」。","修正":"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