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余天"],"連署人":["吳琪銘","賴惠員","黃秀芳","林俊憲","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明文","林岱樺","何志偉","蔡易餘","蘇震清","劉建國","羅致政","王定宇","湯蕙禎","王美惠","江永昌","劉世芳","許智傑","陳亭妃","陳瑩","陳素月"],"mtime":"2024-01-18T15:26: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8791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8791","案由":"本院委員余天等23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明訂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然若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使用時，因運輸營運者未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導致身心障礙者面臨無法使用該交通工具等窘境，所在多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基本權益，爰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要求運輸營運者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並修正第九十九條，明訂違反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明訂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然若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使用時，因運輸營運者未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導致身心障礙者面臨無法使用該交通工具等窘境，所在多有。\n二、參酌台北捷運公司之作法，該公司於電梯施工期間，會於網站上公告相關資訊，並針對行動不便之輪椅旅客，提供爬梯機載運或是提供預約安排免費復康巴士到站接駁至相鄰車站等配套措施。然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僅要求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未要求其應於無障礙服務無法提供之期間，提出相關配套措施。\n三、為建立更友善的無障礙環境，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基本權益，爰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要求運輸營運者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並修正第九十九條，明訂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新增第六項。\n\n二、要求運輸營運者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n\n三、原第六項以後順延。","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運輸營運者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盡速修復，修復期間應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之配套措施。\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現行":"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118","說明":"增訂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之罰則。","修正":"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或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未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等配套措施，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