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志偉"],"連署人":["蔡易餘","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賴香伶","邱泰源","劉建國","陳亭妃","江永昌","范雲","李昆澤","王美惠","張其祿","吳思瑤","羅美玲"],"mtime":"2024-01-18T15:26: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794號","laws":["04553"],"提案編號":"246委28794","案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有鑑於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為維護程序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損害，爰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關於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第一審強化準備程序」及「第二審續審制」作為中心。其中，第一審應就聲請調查之證據為證據裁定，及第二審改採續審制且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之部分，皆是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n二、為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二，於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三、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三、為了維持程序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本次修正通過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於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爰於第二項、第三項分別明定之，俾利遵循。","對照表":[{"law_id":"04553","law_name":"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關於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第一審強化準備程序」及「第二審續審制」作為中心。其中，第一審應就聲請調查之證據為證據裁定，及第二審改採續審制且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之部分，皆是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n\n三、為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二，於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三、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四、為了維持程序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本次修正通過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於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爰於第二項、第三項分別明定之，俾利遵循。","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三、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n\n前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第一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