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2414/112450241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26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2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6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張育美等16人分別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案。","billNo":"2031032274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最低工資法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5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17550000"}],"議案名稱":"「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曾銘宗","吳斯懷","孔文吉","李德維","游毓蘭","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徐志榮","張育美","林為洲","林奕華","鄭正鈐","洪孟楷","賴士葆"],"mtime":"2024-01-18T15:27: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3-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8800號","會期":5,"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laws":["01182"],"提案編號":"1121委28800","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鑒於我國對於勞工權利保障仍需逐步規劃較健全之體系，爰參照國外對於最低工資制度之規範，目前世界上約有一百九十七個國家及地區設有最低工資制度，且包含德國、日本、美國、英國、韓國、荷蘭等國家，皆以專法規範最低工資。為確保所有勞工之報酬能使其最低限度維持本人及家屬之合理生活水平，應建立完善之最低工資制度，並以專法規範相關內容，實屬必要。爰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2","law_name":"最低工資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最低工資法草案","rows":[{"說明":"參酌世界各國目前世界上約有一百九十七個國家及地區設有最低工資制度，且包含德國、日本、美國、英國、韓國、荷蘭等國家，皆以專法規範最低工資，爰於第一項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並確保勞工工作報酬之最低限度維持具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明訂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爰制訂本條。","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上開規定，雖基本工資與最低工資之文義相似，其內涵卻相對模糊，且法理基礎十分薄弱，爰參酌世界各國，如日本《最低賃金法》以專法規範最低工資。","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最低工資，指經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依照本法規定審議，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之工資。"},{"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法定最低工資之類型，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n\n二、工資本得由勞雇雙方議定，惟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爰於第二項明定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n\n三、為確保勞工權益不受雇主之侵害，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契約，不符本法訂定之最低工資標準時，該約定即因牴觸本法之強行規定而無效，爰制訂第三項。\n\n四、雇主有違反第二項規定情形時，適用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處罰之規定。對於雇主疑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相關規定進行勞動檢查。經查證屬實者，依勞動基準法罰則章規定處罰。第四項明定本法所定最低工資之強制性效力，雇主給付之金額，如有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雇主給付不足之部分，應予補足；未補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要求雇主補足差額，爰制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訂":"第四條　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n\n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n\n勞動契約關於工資之約定，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效。約定限制或拋棄請求權者，亦同，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成立訴訟上和解者，不在此限。\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監督與檢查及處罰之規定。\n\n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本法所定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說明":"一、為保障勞工權益，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藉由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調整方案，爰制訂第一項。\n\n二、最低工資應以使勞工及受扶養人能符合基本生活水準為目的，並應參酌受扶養人之比例定之，爰參考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七○年決定最低工資公約》第三條、德國最低工資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英國國家最低工資法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納入就業扶養比為計算基準；又其數額至少須符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爰參考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以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為最低生活費。二、為求明確，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平均每戶人數、平均每戶就業人口數等參數，均以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者為準，爰制訂第二項。\n\n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每週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復考量勞工應有之十九日國定假日，故平均每月總工時約為一百六十小時。為臻明確，並免爭議，爰規定按時計酬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按月計酬最低工資之數額除以一百六十所得之商數。又為使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受最低工資之保障，並避免工時計算之爭議，爰明定最低生活費之計算公式，俾資遵循，爰制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訂":"第五條　為審議最低工資，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擬訂之。\n\n最低工資之決定，應以保障勞工及受扶養人之基本生活水準為主要基準，另得參酌物價指數、國民平均所得、產業發展情形及整體就業狀況。\n\n按月計酬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生活費加上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就業扶養比之數額。\n\n按時計酬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前項數額除以一百六十所得之商數。\n\n第三項之最低生活費，係指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就業扶養比，係指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戶人數扣除平均每戶就業人數後，除以平均每戶就業人數所得之數值。"},{"說明":"一、最低工資審議會之組成由勞動部部長兼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審議會代表應包括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廣納各方意見，爰制訂第一項。\n\n二、明定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之遴聘方式，由相關勞工及工商團體推薦後，由勞動部就推薦名單遴聘之，爰制訂第二項。\n\n三、明定專家學者，由勞動部遴聘，爰制訂第三項。\n\n四、明定審議會之委員性別比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制第四項。","增訂":"第六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另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如下：\n\n一、勞動部代表一人。\n\n二、經濟部代表一人。\n\n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n\n四、勞方代表七人。\n\n五、資方代表七人。\n\n六、專家學者或公益代表四人。\n\n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徵詢相關勞工及工商團體之意見後，由勞動部遴聘之。\n\n第一項第六款之專家學者及公益代表，由勞動部遴聘具有勞工、法律、社會、經濟、財稅或會計相關學識、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n\n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明定審議會之委員任期，爰制訂第一項。\n\n二、明定委員辭職後之改聘程序及任期，爰制訂第二項。\n\n三、明定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所屬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以資明確，爰制訂第三項。","增訂":"第七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n\n委員因故辭職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遴聘後任期至原任期為止。\n\n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勞動部所屬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說明":"一、為利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並就最低工資之相關事宜進行研究。爰參考日本及澳洲之最低工資制度，明定勞動部應組成評估小組；必要時，得將該研究事項委託適當人員、機構為之，爰制訂第一項。\n\n二、為蒐集最低工資之相關研究資料，評估小組得辦理團體諮詢、聽證及座談會議。","增訂":"第八條　審議會應設評估小組，由主任委員召集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公益代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之代表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就最低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人員、機構為之。\n\n評估小組為蒐集研究資料，得視需要辦理諮詢、聽證及座談會，並得函請中央相關部會提出第十條各款資料，並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公聽會。"},{"說明":"一、評估報告具有一定之專業性，審議會應就評估報告之內容，做進一步之討論、分析與協商，爰制訂第一項。\n\n二、明定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之相關規定，包括審議基礎、開會時間、出席人數、決議人數及列席人員等，爰制訂第二項。","增訂":"第九條　評估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報告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並於審議會開會審議三十日前，依第十條所定之指標，提出研究報告以及具體調整方案建議。\n\n前項之報告及建議，應公布於勞動部網站上，並載明下列事項：\n\n一、是否調整最低工資及調整範圍之具體建議。\n\n二、作成前款建議之理由及判斷之基礎資料。"},{"說明":"一、參酌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相關資料並研究之，爰制訂第一項。\n\n二、為使審議會能依據客觀資料，充分衡酌整體經濟社會情勢，最低工資之擬定，應參考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及民生物價變動、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分配率、各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最低生活費、租金年增率、就業扶養比以及世界各國勞工薪資調整之概況等相關統計數據，爰制訂第二項。\n\n三、因前開數據分屬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主管，爰明定各該資料之目的事業主管關應定期將資料送勞動部彙整，爰制訂第三項。","增訂":"第十條　最低工資之決定，年度調整幅度不得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之漲幅，且不得低於前一年最低工資。\n\n最低工資之擬定，並應參採下列資料，確保達到合理生活水準：\n\n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n\n二、躉售物價指數及民生物價變動狀況。\n\n三、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n\n四、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n\n五、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n\n六、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n\n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n\n八、各業勞工工資。\n\n九、家庭收支調查統計。\n\n十、最低生活費。\n\n十一、租金年增率。\n\n十二、就業扶養比。\n\n十三、國際上勞工薪資調整概況。\n前二項所定資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將資料送勞動部彙整。"},{"說明":"一、評估報告具有一定之專業性，審議會應就評估報告之內容，做進一步之討論、分析與協商，爰制訂第一項。\n\n二、明定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之相關規定，包括審議基礎、開會時間、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爰制訂第二項。\n\n三、明定最低工資調整公告與實施日期為次年一月一日，爰制訂第三項。\n\n四、明訂審議會有時空環境變化，應需立即調高之必要者，得延後一個月再行實施，爰制訂第四項。","增訂":"第十一條　審議會應依前條之評估報告為基礎，於每年第三季開會決議最低工資之數額。\n\n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需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n\n審議會就最低工資之決議，由行政院核定後於該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最低工資之審議結果，並於次年一月一日實施。\n\n最低工資之實施，審議會認有必要需調高最低工資數額者，得延後一個月實施。"},{"說明":"一、最低工資之審議為攸關人民權益之重大事項，討論過程應公開透明，為保障人民即時監督之權利，審議會採取全程直播，並置於網站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俾利全民共同檢視、監督審議會之運作與決議過程。另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得例外採取視訊會議，爰制訂第一項。\n\n二、明定審議會之會議資料及紀錄公開之期限，應於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對外公開，以供各界查閱、檢視，爰制訂第二項。","增訂":"第十二條　審議會開會時應全程錄影、錄音、播出，並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勞工及工商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但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採視訊會議進行。\n\n審議會應於會議後十日內公布會議資料、紀錄於審議會專屬網站。"},{"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最低工資之核定及公告程序，勞動部應於十日內，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之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制訂第一項。\n\n二、最低工資之審定屬於重大事項，為使審議會通過之最低公司儘速確定及生效，爰於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應於二十日內決定是否核定，並交由勞動部公告實施，爰制訂第二項。\n\n三、行政院對於審議會之決議如不予核定或逾期限未核定，應由勞動部接到不予核定之日或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本次審議結果報請核定後，行政院即應核定，不得退回，爰制訂第三項。","增訂":"第十三條　勞動部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行政院應於接到前項審議結果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核定，並交由勞動部公告實施。\n\n行政院不予核定或逾前項期限而未核定者，勞動部應於接到不予核定之日或期限屆滿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二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說明":"為落實本法之規範，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關於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關於勞動檢查之相關規定以及雇主對於勞動檢查之協力義務、《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關於雇主於違反本法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給付予勞工原應獲得之工資，增訂本條規定，以維護勞工權益，爰制訂本條。","增訂":"第十四條　雇主違反本法規定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n\n主管機關之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雇主提出必要之報告、出勤暨其他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n\n勞工為關於本法規定之權利，得請求雇主提供工作時數、出勤暨其他相關紀錄，予以閱覽、抄錄、影印或請求交付副本，雇主不得拒絕。\n\n雇主應置備勞工工作時數與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說明":"考量勞資訴訟對於勞工個人權益及家庭生計具有重大影響，以及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地位，致其訴訟權未能實質受到保障，為保障勞工之訴訟權及本法之權益，爰增訂本條，勞工因雇主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提起民事訴訟者，勞工所支出之訴訟相關費用，得請求雇主負擔之，爰制訂本條。","增訂":"第十五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需提起民事訴訟者，就勞工所支出之訴訟相關費用，得請求雇主負擔之。"},{"說明":"明定主管機關應對勞資雙方提供與本法相關之資訊與諮詢，並有協助處理之義務，爰制訂本條。","增訂":"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提供勞資雙方有關本法規定之相關資訊與諮詢，並協助處理之。"},{"說明":"一、為避免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與勞工約定之工資，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妨害憲法保障勞工之生存權及工作權，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若發現參加政府採購之廠商違反本法時，應於一定期間內排除其參與政府採購之權利。\n\n二、第二項明定準用政府採購法之救濟程序及停權規定。","增訂":"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命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法所稱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n\n前項情形準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說明":"明定雇主違反本法關於關於工資、勞工出勤紀錄之備置、勞動檢查之協力義務及限期給付之處分時之罰鍰，以收實效，爰制訂本條。","增訂":"第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說明":"一、基於保障勞工權益及公益上之必要，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於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n\n二、為有效督促雇主遵循本法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得審酌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之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增訂":"第十九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裁罰次數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主管機關裁處罰款，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以利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與本法所定最低工資間制度之接續，避免本法施行後，產生法律適用之空窗期，影響勞工權益。\n\n二、為確保勞工工資權益，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增訂":"第二十條　勞動部依本法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原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繼續有效。\n\n本法施行後第一次公告之最低工資數額，不得低於本法施行前最後一次依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數額。"},{"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