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文瑞"],"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思銘","曾銘宗","林為洲","李德維","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游毓蘭","洪孟楷","賴士葆","孔文吉","溫玉霞","徐志榮","張育美"],"mtime":"2024-01-18T15:27: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06號委員提案第28804號","laws":["03401"],"提案編號":"1606委28804","案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鑑於我國公營事業經營範圍廣泛，並涵蓋國人民生供給等諸多項目，其於經營中所獲得之統計資料與研究結果對於我國未來民生政策制定、施政方向皆有重大參考價值；又公營事業於我國向來扮演著推動經濟發展之關鍵角色。若能將其經營中所獲取與人民健康、環境保護、文資保存……等相關之公益資料，公開或提供與民眾知悉，對於我國民生供給項目發展必有助益。爰此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督促公營事業公開具有公益項目之資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公營事業經營範圍廣泛，並涵蓋國人民生供給等諸多項目，其於經營中所獲得之統計資料與研究結果對於我國未來民生政策制定、施政方向皆有重大參考價值；又公營事業於我國向來扮演著推動經濟發展之關鍵角色。若能將其經營中所獲取與人民健康、環境保護、文資保存……等相關之公益資料，公開或提供與民眾知悉，對於我國民生供給項目發展必有助益。\n二、又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簡稱國營會）為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之行政機關，專門負責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督導管理工作；應肩負督促公營事業公開具有公益性質之資訊。","對照表":[{"law_id":"03401","law_name":"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22","說明":"一、我國公營事業經營範圍廣泛，並涵蓋國人民生供給等諸多項目，其於經營中所獲得之統計資料與研究結果對於我國未來民生政策制定、施政方向皆有重大參考價值；又公營事業於我國向來扮演著推動經濟發展之關鍵角色。若能將其經營中所獲取與人民健康、環境保護、文資保存……等相關之公益資料，公開或提供與民眾知悉，對於我國民生供給項目發展必有助益。\n\n二、又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為中華民國經濟部所屬之行政機關，專門負責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之督導管理工作；應肩負督促公營事業公開具有公益性質之資訊。","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應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n\n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應督導公營事業公開各項業務之公益資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