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19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2627/11121026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2627/11121026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2627/11121026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2627/11121026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6-20,15-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28070300100"}],"議案名稱":"「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吳怡玎","萬美玲","游毓蘭","林為洲","曾銘宗","洪孟楷","林奕華","張育美","廖國棟Sufin‧Siluko","陳以信","楊瓊瓔","鄭正鈐","林德福","謝衣鳯","羅明才","廖婉汝"],"mtime":"2024-01-18T15:27: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633號委員提案第28811號","laws":["01613"],"提案編號":"1633委2881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依據現行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立法意旨係規範地方稅應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有鑑於此，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之爭議，影響地方租稅之調整與實施，爰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以杜爭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地方稅可概分為二類，一為中央立法者，一為地方自主制定者。然觀諸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立法意旨與說明，可知本條欲規範之地方稅應係指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n二、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之爭議，影響地方租稅之調整與實施，爰修訂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以杜爭議。\n三、本法第四條自民國九十一年制訂以來均未修正，然而現今之整體環境與經濟活動已遠非二十年前的情境，故為尊重地方自治精神與工商經濟活動的獨特性，應給予地方更高的自主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19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