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20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4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4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327/11243013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115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0700"}],"議案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32:38+08:00","提案來源":"政府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3-05-12","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4","字號":"院總第1150號政府提案第17914號","laws":["07149"],"提案編號":"1150政17914","對照表":[{"law_id":"07149","law_nam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n\n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因民法成年年齡已自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故自該日起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現行":"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已無分項規定，刪除「第一項」之文字。\n\n二、配合現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爰刪除第二項規定。\n\n三、配合第二項規定刪除，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n\n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現行":"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n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16","說明":"一、因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但書所定未成年人終止第二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n\n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施行後仍未滿十八歲而欲兩願終止該關係者，因其於終止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n\n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27","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修正":"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20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