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20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4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4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635/11142026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1230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12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400"}],"議案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玉珍","萬美玲"],"連署人":["吳斯懷","游毓蘭","林為洲","鄭正鈐","李德維","溫玉霞","林奕華","徐志榮","魯明哲","林思銘","張育美","洪孟楷","呂玉玲","陳以信","楊瓊瓔"],"mtime":"2024-01-18T15:28: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28819號","laws":["08101"],"提案編號":"1798委28819","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萬美玲等17人，鑑於離島地區在發展路線上，多以發展綠能低碳島為優先，一方面因應離島以獨立電網居多，無法與台灣本島電網併聯，二方面透過低碳島的發展，亦可保存離島地區美麗風光，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於原住民族地區有施予基金優先補助辦理、提高躉購費率及給予補助等措施，以提高廠商及業主至原住民地區設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若離島地區亦能比照辦理，對於離島地區之電力及再生能源發展必有助益。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加速離島地區再生能源設備及儲能設備之建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01","law_nam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一定費率、一定裝置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n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n\n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n\n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n\n公用售電業依第二項第一款繳交基金之費用，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費率之計算公式。","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7","說明":"我國離島地區各有不同的再生能源發展潛力，如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生質能等。舉金門為例，金門地區其電網屬小型獨立電力系統，亟需透過再生能源設備投入，藉以完善金門電力系統。爰比照原住民地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n\n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n\n四、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一定費率、一定裝置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n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n\n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n\n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優先辦理。\n\n公用售電業依第二項第一款繳交基金之費用，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費率之計算公式。"},{"現行":"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n\n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n\n公用售電業依前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與公用售電業簽訂契約者，其設備生產之電能，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躉購費率躉售。\n\n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n\n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其設備生產再生能源電能之費率，仍依原訂費率躉購。\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迴避成本或第一項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n\n一、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n\n二、運轉超過二十年。\n\n三、於全國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達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推廣目標總量後設置。\n\n前項迴避成本，由公用售電業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9","說明":"躉購費率之提高，可讓業者掌握每期之現金流量，降低業者至離島地區設立之營運風險，同時也可鼓勵經營效率較佳之業者優先進入離島市場。爰比照原住民族地區，針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位於離島地區者，應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修正":"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n\n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位於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者，應綜合考量加權躉購費率。\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n\n公用售電業依前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與公用售電業簽訂契約者，其設備生產之電能，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躉購費率躉售。\n\n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公告費率。\n\n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者，其設備生產再生能源電能之費率，仍依原訂費率躉購。\n\n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迴避成本或第一項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n\n一、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運轉且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n\n二、運轉超過二十年。\n\n三、於全國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達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推廣目標總量後設置。\n\n前項迴避成本，由公用售電業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現行":"第十一條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n\n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n\n前二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19-04-12-全文修正:11","說明":"為鼓勵業者至離島地區投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爰比照原住民族地區，針對設置於離島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修正":"第十一條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n\n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n\n前二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2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