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20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4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4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吳斯懷","鄭正鈐","李德維","林為洲","溫玉霞","林奕華","徐志榮","張育美","魯明哲","游毓蘭","洪孟楷","林思銘","萬美玲","陳以信","楊瓊瓔"],"mtime":"2024-01-18T15:28: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882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8820","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故針對「就業服務法」中有關對原住民之協助，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居民亦應一體適用。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對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同時亦應協助其適應工作環境，並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27","說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故本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既要求主管機關對原住民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按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自應對金門、馬祖、澎湖地區之居民負有同樣義務，爰增訂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將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居民列入，原第十款款次遞移。","修正":"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n\n一、獨力負擔家計者。\n\n二、中高齡者。\n\n三、身心障礙者。\n\n四、原住民。\n\n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n\n六、長期失業者。\n\n七、二度就業婦女。\n\n八、家庭暴力被害人。\n\n九、更生受保護人。\n\n十、金門、馬祖、澎湖地區居民。\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n\n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n\n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n\n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30","說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故本條文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對於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亦負有同樣義務，爰增訂相關文字之規定，將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居民列入。","修正":"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金門、馬祖、澎湖地區居民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