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20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4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4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6/112230121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30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7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2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9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0490000"}],"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28: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黃秀芳","莊競程","吳琪銘","蔡易餘"],"連署人":["林俊憲","洪申翰","范雲","陳歐珀","吳思瑤","鄭運鵬","賴品妤","陳瑩","王美惠","羅美玲","吳秉叡","陳素月","黃世杰","何志偉","湯蕙禎"],"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3-04-25","會期":5,"屆期":10,"meet_id":"院會-10-5-1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8835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28835","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黃秀芳、莊競程、吳琪銘、蔡易餘等20人，有鑑於國民教育法自民國68年制定施行以來，雖歷經14次修正，惟本法規範結構及內容仍與國民教育現況有所落差，因應實務需求有必要進行全條文修正草案。爰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章名新增。","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說明":"國民教育之實施，除依憲法相關規定外，並依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求涵蓋憲法及相關法律之內容，爰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一條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說明":"章名新增。","修正":"第二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現行":"第二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n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79-05-08-制定: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後段，並酌作文字調修。\n\n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以求國民補習教育業務規範之詳盡。","修正":"第三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三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n\n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n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79-05-08-制定:3","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查特殊教育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其實施辦法，對資賦優異之特殊教育學生其修業訂有相關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國民補習教育業務之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修正":"第四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現行":"第四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n\n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n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n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n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0-01-07-修正:4","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以求公立國民中小學規範之詳盡。","修正":"第五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現行":"第四條第四項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四項移列修正。查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現已有專法規定，爰文字予以酌修。","修正":"第六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七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79-05-08-制定:1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修正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並考量現行條文規定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之事項，酌作文字調修。\n\n三、為避免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之撥用或徵收產生爭議，由核准設立公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撥用或徵收。","修正":"第七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現行":"第十六條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n\n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般歲入。\n\n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n\n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n\n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99-01-14-修正:18","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修正第一項，為求國民教育之持續推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國民教育預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有關各款主管機關之規定，酌作文字調修。又第一項第一款配合預算法第六條有關歲入定義之改變，將「歲入」修正為「收入」。各地方政府如除本法所列之經費基本來源外，另有增加經費來源，亦得秉權責辦理。\n\n三、修正第二項，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得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爰文字予以酌修。\n\n四、增訂第三項，查教育部「五歲幼兒免費教育計畫」等計畫之推動，具體展現國民教育之精神，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寬列經費辦理，以持續擴大國民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n\n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n\n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n\n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n\n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n\n為擴大推動國民教育之效益，主管機關得寬列經費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第一項，為推動國民教育政策及課程教學等相關事項，於現行實務地方政府歷年來有成立任務編組性質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以領域或議題劃分，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及督導教學事務；中央主管機關則有成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作為中央層級之課程與教學推動組織，輔導地方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以期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爰增訂相關辦理之規定。\n\n三、增訂第二項，查現行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法設有相關任務編組（如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外，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教育現場資訊及數位化需求，多秉權責主動成立「教育網路中心」等任務編組。審酌教育現場配合實務需求而有必要設置各項任務編組，其相關組成規範確有必要明定，爰明定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n\n四、增訂第三項，有關第一項規定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第二項規定之組織，因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及法律之規範，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訂）定自治法規並執行之權限，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67號及第527號解釋在案，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財政狀況秉其權責將其設為任務編組或常設單位，爰就第一項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第二項組織，規範其辦理程序與方式，並保障相關人員權益，以避免教育政策實踐產生落差。","修正":"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其任務如下：\n\n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n\n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n\n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n\n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n\n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章名新增。","修正":"第三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20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