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523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林奕華","林德福","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賴士葆","張育美","林為洲","楊瓊瓔","謝衣鳯","鄭麗文","曾銘宗","溫玉霞","陳以信","游毓蘭"],"mtime":"2024-01-18T15:29: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5-27","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5-14","會期":5,"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8847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8847","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然運動傷害對選手之運動生涯影響甚鉅，選手因傷勢過重只能退役之情況頻傳，僅發放一次性之慰問金，顯對運動員之保障不足，為使運動員能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入培訓及賽事，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應提供因培訓或參加賽事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及隊職員，後續醫療照顧與就業輔導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然運動傷害對選手之運動生涯影響甚鉅，選手因傷勢過重只能退役之情況頻傳，僅發放一次性之慰問金，顯對運動員之保障不足，實有修正之必要。\n二、此外，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然依此條文訂定之「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僅針對成績績優異之運動選手，對仍於培訓中之選手並無輔導就業保障，易使優秀運動員因保障不足而不敢全心投入培訓。\n三、綜上所述，為健全我國對運動員之保障，使其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入培訓及賽事中，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應提供因培訓或參加賽事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及隊職員，後續醫療照顧與就業輔導服務。","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7","說明":"一、鑒於本條文對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然運動傷害對選手之運動生涯影響甚鉅，選手因傷勢過重只能退役之情況頻傳，僅發放一次性慰問金，顯對運動員之保障不足；另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亦僅針對成績優異之選手提供就業輔導，對仍於培訓中運動員並無任何保障，易使優秀之運動員因保障不足而不敢全心投入培訓及賽事中，為讓選手能無後顧之憂，專心投入培訓及賽事中，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訂，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者，除應發給慰問金，並應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服務。\n\n二、原第二項後段：「其發放對象、條件、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就業輔導服務。\n前項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2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