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60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游毓蘭"],"連署人":["翁重鈞","曾銘宗","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徐志榮","林思銘","洪孟楷","溫玉霞","張育美","吳怡玎","林文瑞","陳雪生","魯明哲","謝衣鳯","陳以信","楊瓊瓔","萬美玲"],"mtime":"2024-01-18T15:22: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8849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8849","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葉毓蘭等20人，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為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寧而制定。然近年來因環境及科技改變，各種訊息繁雜。政府以社維法之「散佈謠言」遏制訊息，規範簡略，缺乏準確性，可能成為朝野政爭、選舉、政府掩蓋政策之工具。為維護人權、提升法規準確性，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3日公布結論性建議，指出政府為了遏止疫情不實訊息，曾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多人，但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恐對人權造成侵犯。\n二、近年來因為環境及科技改變，各種訊息紛亂，散佈謠言更可能動輒成為朝野政爭、選舉、政府掩蓋施政之工具，以此檢舉異議者。\n三、目前散佈謠言之認定過於簡略，應該訂定相關標準，使執法有所依據，人民也有所依賴，故訂定散佈謠言之認定標準。\n四、並增訂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以防止謠言被過度認定與濫用。","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n\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76","說明":"一、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111年5月13日公布結論性建議，9位來台的獨立專家審查委員，因台灣先前在國際間優異的防疫表現，也特別關注這個面向，指出政府為了遏止疫情不實訊息，曾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多人，但缺乏刑法定罪所要求的準確性，恐對人權造成侵犯。\n\n二、社會秩序維護法雖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而制定。然而近年來因為兩岸情勢緊張、國際環境變化及疫情發展，造成國內各種訊息紛亂，散佈謠言更可能動輒成為朝野政爭、選舉、政府掩蓋錯誤施政之工具，以此檢舉異議者，侵犯人權。\n\n三、散佈謠言之認定過於簡略，應該訂定相關標準，使執法具有明確性，並於附則中訂定散佈謠言之認定標準。\n\n四、參照實務見解，將「影響公共之安寧」修改為「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修正":"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n\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秩序或社會之安寧者。散佈謠言之行為認定標準，於附則定之。\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規範散佈謠言之標準，涉及影響國防、國家安全、選舉、社會經濟、金融、產業、民生、醫療等行為，並由主管機關程序認定而非特定公務人員口頭表態，經公告為具體不實事項者。\n\n三、增訂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以防止謠言被過度認定與濫用。","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二　依照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之行為認定標準，於下列定之：\n\n一、散播有關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選舉、社會經濟、金融、產業、民生、醫療等，並由主管機關公告為具體不實事項。\n\n二、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6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