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60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洪孟楷"],"連署人":["曾銘宗","楊瓊瓔","徐志榮","翁重鈞","吳怡玎","鄭正鈐","萬美玲","溫玉霞","吳斯懷","謝衣鳯","魯明哲","游毓蘭","張育美","林文瑞","陳雪生","廖婉汝"],"mtime":"2024-01-18T15:22: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8850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8850","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洪孟楷等18人，鑑於我國動物保護議題逐漸受到各界重視，且動物保護法制定於1998年（民國87年），雖經歷多次修正，修法頻率高修正的幅度也大，但仍見層出不窮的動保案件，為杜絕以動物作為賭博、或以動物交換、贈與為名，卻實涉其他經濟行為，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雖明定，對動物不得有的行為，包括「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然而在實務上，常因遊戲、娛樂無法歸類為「賭博」或「不當目的」，只要現場沒有明顯虐待動物行為或動物無明顯可見外傷，動保檢查往往難以落實。爰修正條文第十條，禁止以動物交換、贈與之方式，隱藏其他經濟行為之目的，強化動物之保護。","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07-12-14-修正:12","說明":"現行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第三款雖明定，對動物不得有的行為，包括「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然而在實務上，常因遊戲、娛樂無法歸類為「賭博」或「不當目的」，只要現場沒有明顯虐待動物行為或動物無明顯可見外傷，動保檢查往往難以落實。爰修正條文第十條，禁止以動物交換、贈與之方式，隱藏其他經濟行為之目的，強化動物之保護。","修正":"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n\n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n\n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n\n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遊戲、宣傳、促銷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n\n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n\n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n\n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6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