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601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游毓蘭"],"連署人":["曾銘宗","徐志榮","鄭正鈐","萬美玲","溫玉霞","吳怡玎","謝衣鳯","林文瑞","陳雪生","翁重鈞","洪孟楷","楊瓊瓔","吳斯懷","魯明哲","張育美","廖婉汝"],"mtime":"2024-01-18T15:23: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853號","laws":["01132"],"提案編號":"1684委28853","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葉毓蘭等18人，鑑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均明定人人皆有權利為促進、保障其本身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且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亦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惟我國現行工會法第四條仍禁止消防人員組織工會，造成消防員爭取勞動權益受阻，基於保障同具勞動者屬性之消防人員亦能擁有籌組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以上條文雖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結社自由作合法限制，但若完全禁止消防人員組織結社，將與兩國際公約保障之基本權利意旨不符。\n二、我國消防員人力長期編制不足，或人力補充效率緩慢，致使平均每名消防員需服務之民眾人數（即消防人口服務比）過多，工時拉長，且業務項目繁雜，執勤救災風險高等因素，造成職災、殉職憾事頻仍。\n三、根據內政部消防署公布之消防機關人力概況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國各地方消防機關編制員額共計19,554人，惟礙於縣市財政緊縮，付諸預算編制的消防員額僅17,030人，又實際在第一線執行勤務的消防員額15,958人，相較應有編制員額足足短少了3,596人，缺額比例高達18.3%。全國消防人口服務比以實際員額計為1：1,465，其中臺北市1：1,394、新北市1：1,662、桃園市1：1,420、臺中市1：1,670、臺南市1：1,629、高雄市1：1,774。\n四、依內政部公告，2021年12月底人口數為23,375,314人，若全國各地方應有消防員額編制19,554人滿員，台灣現況可期待的最佳消防服務人口比僅有1：1,195，即平均每名消防員要照顧逾1,100名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鄰近國家如日本（1：731）、新加坡（1：925）相較，我消防員勤務負荷仍是其1.3到1.6倍，更是紐約（1：513）的2.3倍之多，更何況我國六都直轄市實際員額消防人口服務比皆高於1：1,195，與各國消防員勤務負荷相比落差更大，顯然我國消防人員已嚴重過勞，增加執勤救災風險。\n五、另外，南韓消防員也同樣面對超時工作與業務繁多等處境，且受限於地方政府預算無法請領加班費，最終往往與政府走上訴訟一途。而2020年12月，南韓政府為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關於結社自由等相關規範，國民議會通過「公職人員工會法」修正草案，明定消防人員、教育人員、退休公職人員也可組織工會。該草案在2021年7月份生效，並確立南韓目前三大消防員工會的合法性，包括：民主勞總全國公務員工會消防本部（約1萬1,000多名會員）、南韓勞總消防安全工會（約2,500名會員），以及國家公務員工會消防員工會（約2,500多名會員）。除了鄰國南韓外，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例如：美國、德國、義大利等，也都有消防人員籌組的工會組織，得以向政府爭取勞動權益。\n六、考量我國消防體系之特殊性，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消防員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並對於消防人員得組織及加入之工會類別特別規範。","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一、雖本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但消防人員屬公務員，受限於第四項不得組織工會，僅能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因而限制消防人員自由結社之權利。\n\n二、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雖為維護公務人員之相關權益，將工作條件之改善事項列為得協商事項，惟該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明文規定若協商事項如與國防、安全（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安全等保障相關事項）、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提出協商，導致消防人員勞動權益之實質協商空間受限，無法扮演或取代工會的角色。\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據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及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8","說明":"考量消防體系之特殊性，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規範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修正":"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n\n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n\n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6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