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601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馬文君","孔文吉","江啟臣","徐志榮","溫玉霞","魯明哲","翁重鈞","吳斯懷","林思銘","林文瑞","吳怡玎","鄭麗文","林奕華","張育美","萬美玲","鄭正鈐","洪孟楷"],"mtime":"2024-01-18T15:23: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8859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8859","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有鑑於台灣邁入高齡社會，根據衛福部2018年的調查指出，2021年的失能人口將高達85.5萬多人，2025年恐怕會突破百萬。為擴大照顧重度失能長者，並減輕照顧者經濟上壓力，本席等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老人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社會變遷與醫療的進步，國人平均壽命長期呈上升趨勢，推估至115年將超過20%，邁入超高齡社會，使得長期照顧需求人數隨之增加。又因家庭的照顧功能逐漸式微，個人與家庭的照顧壓力日重，進而衍生社會與經濟問題。\n二、衛福部「106老人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家庭照顧者有工作的人達31.77%，若與照顧失能家人前相較，有近1成左右的人為了負起照顧責任，而退出職場。\n三、大多數家庭的社會觀念，照顧失能家人被視為盡孝道的表現，許多家庭不願將照顧責任委由外人處理。由家人照顧重度失能長者，除非是中低收入戶，不然無法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n\n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n\n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14","說明":"長者失能程度達重度以上，對於實際由家人照顧者而言，是非常耗費心力與金錢。條文修正後，不再以中低收入作為認定標準，以擴大照顧重度失能長者，並減輕照顧者經濟上壓力。","修正":"第十二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n\n老人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n\n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601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