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624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202510/11142025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6-19-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1111226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0800"}],"議案名稱":"「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30: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722號政府提案第17949號","laws":["01934"],"提案編號":"1722政17949","對照表":[{"law_id":"01934","law_name":"國營事業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商港法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刪除原第十三條及輔助港相關規定，致國營事業於商港區域外興建之特種貨物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相關船舶出入管理，喪失法律依據，並為強化前開設施之安全維護，爰增訂本條。\n\n三、第一項定明國營事業為所需原物料、設備、器材及產品之裝卸，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本項所稱之特種貨物，指煤、天然氣、石油及石油製品摻配料、石化原料及製品、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等；特殊設施，指外海浮筒及其相關設施、突堤、棧橋、碼頭、油（氣）靠卸平台、油（氣）卸收臂等卸輸儲設施。\n\n四、為明確第四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範圍，第二項定明裝卸及特殊設施區域之劃定程序。\n\n五、第三項定明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準用條文之應執行事項，由國營事業及主管機關辦理之。\n\n六、國營事業現有多處設施係於商港區範圍外興建、營運，為確認須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法之範圍，第四項定明設施區域內如須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治安秩序維護及處理違反第三項準用商港法規定事項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國營事業有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者，應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n\n國營事業於港區或碼頭區外興建、營運特種貨物之裝卸及其他特殊設施區域，由國營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劃定。\n\n第一項裝卸及特殊設施之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污染防治，準用商港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n\n第二項區域內之治安秩序維護及違反前項準用商港法規定事項之處理，有由港務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必要者，由國營事業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同意，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基於處罰明確性原則，定明違反前條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規定處罰之。","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二　違反前條第三項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者，依其違反之行為由主管機關依商港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624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