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0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mtime":"2024-01-18T15:23: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8870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887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兒虐案件在台灣仍層出不窮，顯示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仍有疏漏，不足以全面保護兒少。現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任何人知悉兒少有第一項各款侵害其權益之情形，得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然若能賦予兒少之成年家屬法定通報義務，從家庭、社區到社會，形成綿密的保護網，更能維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及免受不當對待之權利。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福部的統計，110年兒童少年受虐人數高達11,523人，兒少保護通報更有79,328件。然而，我國正面臨嚴峻的少子化現象，根據內政部統計，104年出生人數尚有213,598人，110年驟減至153,820人。生得越來越少，國家更應保障兒童及少年在適當的環境中健全發展，免於遭受任何不當對待。\n二、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及教育人員等在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有該項各款情形者，有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之義務，為「責任通報」；第二項另規定任何人知悉者，「得」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屬於一般通報。\n三、然而，與兒童及少年同住之成年家屬，應較能掌握家中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之狀況，如賦予其知悉後之通報責任，將能從家庭、社區到社會，與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及教育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共同形成兒少保護網，落實及時通報、及時介入，強化社會安全網。\n四、另配合第五十三條修正，調整第八十九條條文，並於第一百條新增第二項，明定成年家屬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n\n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64","說明":"一、新增第三項、將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並根據新項次順序調整第七項及第八項條文。\n\n二、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及教育人員等在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有該項各款情形者，有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之義務，為「責任通報」；第二項另規定任何人知悉者，「得」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屬於一般通報。\n\n三、參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n\n四、故以同住一家之成年家屬為規範對象，其應較能掌握家中兒少遭受不當對待之狀況。如賦予其知悉後之通報責任，將能從家庭、社區到社會，與醫事人員、社工人員及教育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共同形成兒少保護網，落實及時通報、及時介入處理，強化社會安全網。\n\n五、將成年家屬列為責任通報人員，亦應受身分資料保密之保障，因此於第四項規定之。","修正":"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n\n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n\n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n\n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n\n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n\n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成年家屬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前三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六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n\n第一項至第六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07","說明":"配合第五十三條之項次調整，修正第八十九條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八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9-03-29-修正:120","說明":"新增第二項，明定成年家屬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通報之罰則。","修正":"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成年家屬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