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08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5:24: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8871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887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飼養寵物之住戶逐年增加，也常發生寵物因好奇心或天性而有跳到高處的行為，而窗戶、陽台及露台沒有若未有適當防墜設施，常發生高空墜樓意外，造成憾事，爰此，為有效保障動物生命安全，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不只人會不慎失足墜樓，毛小孩也有可能因為居家安全措施不足而喪生，其中最容易發生憾事的就屬貓咪。貓咪生性好奇，很喜歡跳到陽台上欣賞風景，加上天生的狩獵本能，往往在看到小鳥、昆蟲時直接飛撲上去，很可能就因此不幸墜樓，導致受傷或死亡。\n二、隨著飼養動物家戶數逐年增加，而為有效避免寵物發生墜樓憾事，於本條增加飼養動物之住戶得增設防墜設施，全面保障動物生命安全。","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16-11-01-修正:10","說明":"一、根據農委會的調查推估顯示，原本民國100年全國家貓估計有30萬1,954隻，才過兩年，102年就幾乎倍增至57萬7,334隻，因而引起關注。106年起改採每年調查，106年成長到73萬3,205隻，107年78萬8,676隻，108年也有76萬3,771隻。八年間全國家貓數量成長為2.5倍，顯示出住戶飼養寵物逐漸成為主流。\n\n二、而不只人會不慎失足墜樓，毛小孩也有可能因為居家安全措施不足而喪生，其中最容易發生憾事的就屬貓咪。貓咪生性好奇，很喜歡跳到陽台上欣賞風景，加上天生的狩獵本能，往往在看到小鳥、昆蟲時直接飛撲上去，很可能就因此不幸墜樓，導致受傷或死亡。\n\n三、綜上，隨著飼養動物家戶數逐年增加，而為有效避免寵物發生墜樓憾事，於本條增加飼養動物之住戶得增設防墜設施，全面保障動物生命安全。","修正":"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n\n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飼養動物及其他必要事項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