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08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mtime":"2024-01-18T15:24: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28882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2888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娛樂稅法設置背景源於抗戰時期，為提倡人民勤儉戒奢之風氣，將諸多藝文及體育活動納入課稅範疇，希冀達成寓禁於徵之效，惟電影、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對現今民眾而言為調劑身心健康之日常活動，而非奢侈消費，不應再課徵有寓禁於徵意涵之稅種。又娛樂活動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形成了同樣性質娛樂以不同媒介傳遞即免徵娛樂稅，此等稅目不明確之現況，更阻礙了國家藝文政策之推動及發展，爰提案廢止「娛樂稅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娛樂稅法係屬特種活物稅，以提高消費行為價格、減少奢侈消費行為，達到寓禁於徵之效，然而根據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須課徵娛樂稅之活動，如音樂、電影、戲劇等過去為高消費行為之娛樂活動，時至今日已非奢侈消費，其中，娛樂稅課徵對象中如電影、戲劇、演奏更已成為國人調劑身心之活動。又我國政府近年來不僅投入大量預算興建許多藝術文化場館，建置國內藝文產業發展環境，亦推出許多補助措施，鼓勵民眾從事藝文活動，推動國內藝文產業發展的同時，又向產業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等多種稅目，造成政府稅負阻礙國家政策推展之窘境。\n二、娛樂稅法在1997年修正時，立法院即有附帶決議將於一年內廢止娛樂稅法，並請財政部研議地方替代財源辦法，顯示廢止該稅法已成為立法與行政共識，然而時至今日已逾20年，娛樂稅法不僅未廢止，財政部更沒有提出替代財源之辦法，造成娛樂稅法的課徵目的不符現今民眾消費習慣，稅目不明確亦導致主管機關自行擴大或限縮解釋課徵娛樂稅之對象，已造成民眾之不利益。\n三、綜觀而言，現行稅法中已對業者課徵營業稅，就特種娛樂行業亦實施差別稅率之課徵，因此當前課稅背景不再，且稅目不明確的狀況下，實已無課徵娛樂稅之必要，爰提案廢止娛樂稅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