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08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mtime":"2024-01-18T15:24: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8884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888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針對寵物遭他人不法侵害致死，因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請求慰撫金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現行法體系針對物之財產上損害，均無慰撫金請求之相關規範，然時代變遷，家庭生活關係亦有改變，寵物與人類有非其他人所能感受之情感關係，爰增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使飼主得請求慰撫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法庭於今年7月29日作成111年憲裁字第595號裁定，關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寵物致死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案件，認為聲請人所聲請裁判之原因案件時間早於憲法訴訟法，且未援引大法庭之見解，故依照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予以不受理判決。\n二、然而關於系爭法律爭議，其於學說、實務上以爭議已久，採取肯定論者，亦所在多有，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現行未有得請求損害賠償之規範，對飼主與動物均保護不周。而系爭問題的困境於法院難以解決，蓋因訴訟標的價額不達150萬，倘若最高法院認無法續造之必要，則無上訴最高法院以謀求救濟之可能，立法者作為憲法機關之一，自有遵守憲法義務以保障人民基本權，並參酌外國立法例之精神，爰對此提出修正。","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德國民法1990年8月20日已確定動物非物之法律上定位，而能感受精神上之痛苦，爰認為人類有義務加以保護照顧。瑞士債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也規定侵害非作為財產或非以營利為目的飼養之家養寵物致其受傷或死亡者，法院得考量該動物之所有人或照護者之情感利益，判決相當之慰撫金。\n\n三、為避免飼主浮濫請求慰撫金，第一項特別限定於已登記之寵物且侵害法益重大時方得為之。\n\n四、為避免賠償金額過於恣意，爰於第二項列舉應考量事項，又慰撫金具有填補損害與慰撫之雙重功能，故應考量其與家庭間之情感利益。\n\n五、然動物仍非權利主體，故原則上應不得超越相同身分權侵害之慰撫金賠償金額，故於酌定時應一併考量之。\n\n六、未準用民法第二項乃一新突破之立法，蓋因現今有學說上認為，慰撫金之給與，係為填補損害之目的或兼具慰撫與填補損害之雙重功能，已喪失不可移轉之人格性，原則上應肯認其具有移轉性。","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已登記之寵物情節重大者，飼主得請求慰撫金。\n\n前項慰撫金，法院應衡酌與寵物飼養期間之長短、與家庭成員間之互動與情感等因素定之。\n\n法院於酌定第一項之慰撫金時，應不得超越相同侵害行為，身分權受侵害之慰撫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