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08070203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4/11243012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6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09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66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25:1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3-05-05","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1","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28895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2889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因近年來多次傳出國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致產生考試結果不公正之情事，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未臻完備，為資周妥，爰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規定，得撤銷原處分並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以維護國家考試之公信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考試舞弊亂象叢生，代考洩題等舞弊方式層出疊現，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考試院於國家考試榜示後，因典試或事務疏失，以及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明確之因果關係時，即得對應考人予以撤銷或補行錄取等處分，以導正考試結果。惟當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本法難謂完備。\n二、綜上考量，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規定，透過撤銷原處分並重啟一部或全部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4-01-03-全文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考試錄取並取得考試資格之法源依據。\n\n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應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現行規定實不完備，爰增訂第二項，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涉及相關情事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重新辦理，以導正考試結果，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修正":"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n\n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