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08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1/LCEWA01_100601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1/LCEWA01_100601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何志偉","郭國文","高嘉瑜","鍾佳濱","許智傑","賴香伶","高虹安","邱臣遠","趙正宇","林為洲","王婉諭","林楚茵","蔡易餘","游毓蘭","邱顯智"],"mtime":"2024-01-18T15:25: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2-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28896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28896","案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6人，有鑑於我國部分農會選舉不時發生賄選之情事，為遏止農會賄選風氣，促進農會自治朝健全方向邁進，並樹立社會之典範，爰擬具「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農會選舉常發生賄選等情事，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提高農會辦理選舉及總幹事候聘等有賄選情事發生時之罰責，以有效端正農會選舉風氣。\n二、有關農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罰責，已於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規範，爰予刪除。","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四十七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之一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n\n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n\n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n\n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n\n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6-11-15-修正:75","說明":"一、為導正農會選舉風氣，遏止各種賄選行為，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有關賄選行為之處罰規定，提高農會法相關選舉賄選之罰責。\n\n二、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預備犯之罰則。","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一　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有選舉權之人或具有選舉權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n\n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或具有選舉權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n\n三、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n\n四、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前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七條之二　農會聘任總幹事，自辦理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日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n\n一、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n\n二、對於理事或理事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n\n三、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n\n四、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接受聘任。\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6-11-15-修正:76","說明":"鑒於農會總幹事實掌農會經營權力，依法本法規定為理事會聘任，為導正農會賄選風氣，爰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提供對總幹事候聘人聘任行為有不法之情事，提高相關罰責，以期有效遏阻。","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二　農會聘任總幹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理事、理事候選人或具有理事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聘任或不聘任。\n\n二、對於理事、理事候選人或具有理事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聘任或不聘任。\n\n三、對於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參與候聘登記人或具有候聘登記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接受聘任。\n\n四、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員、參與候聘登記人或具有候聘登記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接受遴選或聘任。\n\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七條之五　農會辦理信用部業務，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01-01-04-修正:7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有關農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罰責，已於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八條規範，爰予刪除。","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五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