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08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005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3/LCEWA01_100613_006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3/LCEWA01_100613_006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2-09-23","2022-09-27"],"會議代碼":"院會-10-6-1"},{"會期":"10-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23","2022-12-27"],"會議代碼":"院會-10-6-13"},{"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會期":"10-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12-30","2023-01-03","2023-01-04","2023-01-05","2023-01-06","2023-01-07"],"會議代碼":"院會-10-6-1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高虹安","賴香伶","邱臣遠","郭國文","鍾佳濱","何志偉","高嘉瑜","許智傑","林為洲","游毓蘭","溫玉霞","張育美","蔡易餘","王婉諭","邱顯智","趙正宇","林楚茵"],"mtime":"2024-01-18T14:43: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23","last_time":"2023-0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1","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89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897","案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鑑於資訊通訊及數位紀錄技術的普及與發展，以致未經同意散布他人之性隱私影像案件快速增加，現行實務上常見雙方同意拍攝非公開之性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但其中一方卻在未經他方同意之下散布該影像，造成他方性隱私權受侵害之事實。又，查有不肖人士利用深偽技術（Deepfake）偽造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內容並進一步散布或營利，侵害被害人之性隱私與名譽，為明確規範並保護此類性隱私侵害之被害人，並有效遏阻上開經偽造或未經同意之性隱私影像遭散布、流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雖針對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包含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竊錄內容有所規範，然其犯罪樣態僅定為竊錄行為，即未能規範未經同意散播他人為同意狀態下攝錄與性隱私相關內容之行為。\n二、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雖可針對散布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部分行為進行規範，但該法文之「猥褻物品」乃一極具爭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尚有檢察機關或法院因認定該性隱私影像有構圖、有設計、具藝術性，故認定不屬於犯罪外，該罪所欲保護者為社會法益，實未能回應被害人性隱私權受侵害之事實，反而對於被害人的性隱私影像進行錯誤評價，顯有不當。\n三、鑑於資訊通訊及數位紀錄技術的普及與發展，以致未經同意散布他人之性隱私影像案件快速增加，現行實務上常見雙方同意拍攝非公開之性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但其中一方卻在未經他方同意之下散布該影像，造成他方性隱私權受侵害之事實。\n四、另鑒於近年來數位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之發達與運用，對於民眾使用網路具有相當便利性及普及性，然近來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外，亦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而動搖人與人之間互信之基礎，進而對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產生深遠之危害，更將衝擊民主制度與人性尊嚴，為明確規範並保護此類性隱私侵害之被害人，並有效遏阻未經同意之性隱私影像遭散布、流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說明":"修正章名。","修正":"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及隱私罪"},{"現行":"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n\n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3-12-31-修正:384","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本條條文雖已從民國九十四年修正時，特針對竊錄他人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權之行為有所規範，但鑒於近年來電腦網路資訊發達，實務上常見竊錄行為同時伴隨內容散布，若竊錄內容含有他人性隱私內容並遭到散布，對於受害者之身心靈影響尤為嚴重，爰針對竊錄內容包含他人性隱私者，應有加重處罰遏止之必要。","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n\n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n\n犯前項之罪，且竊錄內容為包含他人性隱私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381","說明":"一、本條內容修正：為規範以散布或播送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之犯罪行為，爰將相性質之犯罪行為列於本條，以臻明確；現行條文內容移列至修正草案第三百十五條之四，併予敘明。\n\n二、雖現行條文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有規範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之行為，然現行實務上常見雙方同意拍攝非公開之性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但其中一方卻在未經他方同意之下散布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情形，造成他方性隱私權受侵害之事實。由此顯見性隱私之侵犯非必僅以竊錄方式為之，為濟現行法規範之不足，爰訂定本條第二項，明文處罰之。惟倘該性隱私影像係經合法之商業行為所取得者，如成人刊物、影像等，縱令取得者有本條第二項之散布等行為，其並非本法所欲課責之行為態樣。\n\n三、現行實務上，雙方同意拍攝身體隱私部位，但其中一方卻在未經他方同意之下散布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情形，多半發生於具有親密關係之伴侶間，且多屬「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意旨未經他人同意而任意或意圖散布含有他人性隱私之影像作為報復、要脅手段，強迫伴侶持續親密關係或懲罰伴侶結束親密關係之行為。為避免復仇式色情之氾濫，遏止行為人以他人性隱私之影像作為手段要脅並造成他人身心傷害甚鉅，爰本條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隱私之聲音、影像或電磁紀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381","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自現行條文第三百十五條之三內容移列並修正之。\n\n三、包含真實或不實之性隱私影像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四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五條之三，其竊錄內容、性隱私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近年來數位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之發達與運用，對於民眾使用網路具有相當便利性及普及性，然近來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外，亦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而動搖人與人之間互信之基礎，進而對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產生深遠之危害，更將衝擊民主制度與人性尊嚴，爰增訂本條條文。\n\n三、第一項及第二項：鑒於現行實務上深偽技術之犯罪多使用於偽造他人不實性隱私影像之內容，並伴隨散布、播送之行為，對他人之隱私與名譽侵害甚重，爰於本條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予以規範。\n\n四、第三項：意圖營利而犯本條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其惡性尤為嚴重。爰提高該等犯罪處罰之刑度，以為處罰。","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五　未經他人同意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之性隱私之聲音、影像或電磁紀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前項者，亦同。\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十九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99-03-30-修正:387","說明":"鑒於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罪屬侵害個人法益，爰為告訴乃論。","修正":"第三百十九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三、第三百十五條之五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鑒於近年來數位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之發達與運用，對於民眾使用網路具有相當便利性及普及性，然近來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名譽外，亦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而動搖人與人之間互信基礎，進而對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產生深遠之危害，更將衝擊民主制度與人性尊嚴，爰增訂本條條文。\n\n三、第二項：針對已然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內容者予以處罰。\n\n四、第三項：意圖營利而犯本條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其惡性尤為嚴重。爰提高該等犯罪處罰之刑度，以為處罰。","修正":"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　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聲音、影像或電磁紀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不實內容者，亦同。\n\n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08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