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2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642/112430164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0-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公聽會-20221206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3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0"],"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7-21"],"會議代碼":"臨時會委員會-10-7-2-3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2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6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826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2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49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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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徐志榮","賴士葆","溫玉霞","林思銘","廖婉汝","游毓蘭","羅明才","林德福"],"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7-2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28905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2890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為落實使受刑人從事特定作業外役監措施之同時，可兼顧我國社會秩序管理、民生治安之保障，並追求法治安定效果受有效提升，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要件，增加如犯妨害公務致重傷或死亡、強盜、加重詐欺或其他受處中華民國刑法十年以上刑期，以及人口販運、貪污治罪等皆禁止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規範，並強化移回一般監獄之規定如違反安全或返家探視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條所援引之外役監條例制定依據，配合日前監獄行刑法之修正實施，將外役監條例制定依據自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修正至第一百四十九條。\n二、針對第四條有關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規範，分別於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做出修正，俾使執法明確、法治周嚴。\n三、修正第十八條，增列違背外役監安全或返家探視等秩序規範，或難繼續於外役監執行特定作業之傷病，皆屬應經程序報請解送至其他監獄執行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74-06-14-全文修正:1","說明":"一、外役監之設置法源依據，乃監獄行刑法於43年修定於自其第九十三條內容當中。而後，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再經108年修正之條次變動影響，受挪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內容為「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n\n二、為配合正確監獄行刑法規範之條次，乃修正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載之引用內容。","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制定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監獄組織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2020-05-22-修正:4","說明":"針對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分別於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做出修正，俾使執法明確、法治周嚴：\n\n一、積極要件：修正原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之規範，增設需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同時並滿該有期徒刑三分之一之內容。另就原身心健康適於外役監作業之認定，修正為有具體事實足以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之明定標準，相較原條文所定之「悛悔實據」，更較明確與具體。\n\n二、消極要件：增加列舉不得接受外役監受刑人之情形，包含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妨害公務致重傷或死亡）、第二百三十五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與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之妨害秘密罪行，第三百二十八條（強盜）、第三百三十九條（加重詐欺）、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擄人勒贖）或其他所受同法處十年以上刑期之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之特定犯罪等。","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並滿三分之一以上。\n\n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n\n三、有具體事實足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n\n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或其他所受同法處十年以上刑期之罪。\n\n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n\n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n四、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因犯罪而撤銷假釋。\n\n六、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n\n七、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n\n八、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等所稱之人口販運罪。\n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現行":"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二、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n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80-11-14-修正:18","說明":"增列違背外役監安全或返家探視等秩序規範，或難繼續於外役監執行特定作業之傷病，皆屬應經程序報請解送至其他監獄執行之情形。","修正":"第十八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n\n一、違背外役監安全或返家探視等秩序規範。怠於工作、有違外役監日常運作規範之遵行，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二、難於外役監執行特定作業並繼續受階段性處遇實施之傷病，或遇其他重大事故，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n\n前項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受刑人，並得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施以懲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