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2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謝衣鳯","孔文吉","洪孟楷","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廖婉汝","吳斯懷","張育美","溫玉霞","鄭麗文","陳以信","林文瑞","費鴻泰","魯明哲","游毓蘭","林德福"],"mtime":"2024-01-18T15:18: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8909號","laws":["07152"],"提案編號":"1053委28909","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為保障原住民長者就業權益，提升原住民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爰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中高齡者」係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而「高齡者」係指年齡逾六十五歲之人。\n二、根據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統計，截至108年止，全體國人之平均餘命為80.8歲，其中男性為77.6歲，女性為84.2歲。而同期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73.1歲，男性為68.7歲，女性為77.4歲。相較之下，全體原住民之平均餘命較全體國人少7.7歲，原住民男性男性教全體男性少8.9歲，女性則少6.7歲，故相關權益推動上，原住民適用之年齡，不應等同其他國人，以免造成不公之現象。\n三、為保障原住民長者就業權益，提升原住民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實應配合原住民族之平均餘命，調整原住民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適用之年齡。","對照表":[{"law_id":"07152","law_name":"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n\n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n\n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n\n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law_content_id":"07152:07152:2019-11-15-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n\n二、根據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統計，截至108年止，全體國人之平均餘命為80.8歲，其中男性為77.6歲，女性為84.2歲。而同期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73.1歲，男性為68.7歲，女性為77.4歲。相較之下，全體原住民之平均餘命較全體國人少7.7歲，原住民男性男性教全體男性少8.9歲，女性則少6.7歲，故相關權益推動上，原住民適用之年齡，不應等同其他國人，以免造成不公之現象。。\n\n三、為保障原住民長者就業權益，爰配合原住民族之平均餘命，調整原住民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適用之年齡。","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及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之原住民。\n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及逾五十五歲之原住民。\n三、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n\n四、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n\n五、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