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2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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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張育美","游毓蘭","謝衣鳯","林文瑞","溫玉霞","鄭麗文","孔文吉","林思銘","徐志榮","賴士葆"],"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3-1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91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910","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洪孟楷等19人，鑒於我國毒駕事件層出不窮且毒駕之判定仍存在多方見解，以致前線執法標準難以統一。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遏止民眾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應將毒駕之執法標準明確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施用毒品思考力會下降，反應會變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顯見毒駕對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危害不亞於酒駕肇禍。惟現行法，對於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物品，需「致不能安全駕駛」才能構成其處罰要件且認定不易。爰此，建議參酌酒駕之處罰標準，並參考其他國家對於毒駕都採取零容忍之態度，修正相關條文。\n二、修正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並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明確化違法要件，行為人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其尿液檢驗判定陽性為標準，即論以刑責。\n三、增訂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保障社會大眾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一、鑑於民眾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極易可能因而發生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修正本條文，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n\n二、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並增訂第一項第四款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其尿液檢驗判定陽性為標準，予以處罰。\n\n三、增訂第一項第五款，就有第四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予以處罰。","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n五、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