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2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林文瑞","李德維","鄭正鈐","謝衣鳯","游毓蘭","洪孟楷","曾銘宗","溫玉霞","林德福","吳斯懷","魯明哲","徐志榮","廖婉汝"],"mtime":"2024-01-18T15:18: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8912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28912","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為政府照顧與改善軍眷生活環境及配合國家經濟社會建設、發展需要所制定，原規劃將全部眷村均予納入改建範圍，但因老舊定義不明，遂有須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興建完成之限制，然許多眷村雖未在民國七十年以前興建，未納入改建範圍，然實際上卻同樣有老舊之問題，甚而嚴重影響眷戶之安全與生活品質，實有改建必要，以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美意。此外，早期國安特勤人員亦是從國防部徵派兼任，其住所亦有眷舍性質。然，本法制定時，卻未臻完善，顯有疏漏。爰此，特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眷改目的，保障眷戶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曾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施行。茲因本條例將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限定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致部分眷村無法納入改建，惟該眷村已屬老舊，實有改建之必要，為澈底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及兼顧政府照顧軍眷生活之公平性與一致性考量，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凡屬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必要者，均得納入改建。\n二、過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皆係由國防部所徵派兼任，且核發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皆經國防部所列管，具有原眷戶及眷舍實質之要件。遂修正納入，以符實際並保障眷戶權益。","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law_content_id":"01449:01449:1996-01-12-制定:3","說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意旨，眷村是否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以免浪費國家資源；另為貫徹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改善眷居生活環境，爰修正第一項序言有關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使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列管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之必要者，均得納入改建。\n\n二、過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皆係由國防部所徵派兼任，且核發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皆經國防部所列管，具有原眷戶及眷舍實質之要件。遂修正納入，以符實際並保障眷戶權益。","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之必要，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指領有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