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2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李德維","洪孟楷","徐志榮","鄭正鈐","曾銘宗","廖婉汝","謝衣鳯","溫玉霞","吳斯懷","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林文瑞","游毓蘭","林德福"],"mtime":"2024-01-18T15:18: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91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913","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鑑於臺中市近期發生受害女子公開其於二十五年前即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儘管受害者願意出面指控，惟依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恐已完成，致無法訴追，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考量未成年人心智未臻成熟，於遭受性侵害時，尚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甚至事後明瞭實情後，因內心害怕、恐懼，而不願意立即對外公開事實或尋求相關協助，往往待多年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全後，始能勇敢站出來。有鑑於此，為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並考量我國追訴權時效制度承襲自德國刑法，參考該法之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未成年人犯相關性侵害案件，於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二、新增第二項，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調整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配合項次序號調整酌作文字修正。\n三、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公開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資料（統計期間為西元二○○八年至二○二一年），性侵害案件受暴人數中，未滿十八歲者於統計期間所占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五之間，占受性侵害群體之多數。考量未成年人心智未臻成熟，於遭受性侵害時，尚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甚至事後明瞭實情後，因內心害怕、恐懼，而不願意立即對外公開事實或尋求相關協助，往往待多年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全後，始能勇敢站出來，但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國家無法對此等犯罪進行訴追，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n四、有鑑於此，為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並考量我國追訴權時效制度承襲自德國刑法，參考該法第七十八b之規定，增訂在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0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新增第二項，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調整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配合項次序號調整酌作文字修正。\n\n三、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公開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資料（統計期間為西元二○○八年至二○二一年），性侵害案件受暴人數中，未滿十八歲者於統計期間所占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五之間，占受性侵害群體之多數。考量未成年人心智未臻成熟，於遭受性侵害時，尚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甚至事後明瞭實情後，因內心害怕、恐懼，而不願意立即對外公開事實或尋求相關協助，往往待多年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全後，始能勇敢站出來，但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國家無法對此等犯罪進行訴追，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n\n四、有鑑於此，為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並考量我國追訴權時效制度承襲自德國刑法，參考該法第七十八b之規定，增訂在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修正":"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n對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於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n前二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前三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