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2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莊瑞雄","許智傑"],"連署人":["羅美玲","吳玉琴","張廖萬堅","羅致政","謝衣鳯","林思銘","李德維","邱顯智","洪申翰","陳歐珀","王美惠","邱泰源","陳椒華","吳思瑤","江永昌"],"mtime":"2024-01-18T15:18: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8917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8917","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莊瑞雄、許智傑等18人，鑒於近年國內重大職業災害事件頻傳，惟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未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開會頻率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比例。為維護勞動場所安全健康、提升勞動權益保障，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應定期召開，並擴大其任務範疇，納入國內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研究、諮詢，以及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相關事宜。\n二、增訂第二項，爰規範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3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為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機制，爰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應定期召開，並擴大其任務範疇，納入國內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之研究、諮詢，以及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相關事宜。\n\n二、增訂第二項，為確保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成員具備相當之專業性及代表性，爰規範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定期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其任務如下：\n一、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n二、研究、諮詢國內重大職業災害案件。\n三、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相關事宜。\n前項勞方、資方、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