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2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許智傑"],"連署人":["羅美玲","吳玉琴","羅致政","謝衣鳯","張廖萬堅","莊瑞雄","林思銘","李德維","邱顯智","陳歐珀","洪申翰","江永昌","吳思瑤","陳椒華","王美惠"],"mtime":"2024-01-18T15:18: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8918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891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許智傑等17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相關立法及政策決策過程之機會，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調整其代表組成比例，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規定。增訂主管機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之規定。\n二、修正第二項，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立法及決策過程，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n三、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一項權益保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11","說明":"一、為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規定，修正第一項。增訂有關主管機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n\n二、修正第二項，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立法及決策過程，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n\n三、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一項權益保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