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3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婉汝","楊瓊瓔"],"連署人":["吳怡玎","鄭麗文","孔文吉","洪孟楷","林文瑞","萬美玲","林思銘","吳斯懷","曾銘宗","溫玉霞","鄭正鈐","謝衣鳯","馬文君","林德福","林為洲","翁重鈞","陳玉珍","呂玉玲","羅明才"],"mtime":"2024-01-18T15:12: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93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930","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楊瓊瓔等21人，媒體報導，近3年詐欺案件以去年最多，詐騙案件高達2萬4千件，被詐騙金額高達50億元。詐騙行為常致使民眾受騙數萬至數百萬不計，甚至身、心健康與生計受到影響。然現行針對詐欺罪規範最重刑罰僅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僅針對行為處罰，卻未針對行為後果進行責罰，顯失均衡。是故，針對傷害、死亡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罰之。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詐騙行為常致使民眾受騙數萬至數百萬不計，甚至身、心健康與生計受到影響。刑法三百三十九條至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針對詐欺罪最重刑罰僅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二、僅針對行為處罰，卻未針對行為造成之戕害社會信任及民眾生命、財產損害進行責罰，顯失均衡。是故，針對傷害、死亡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罰之。爰提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四十條　（刪除）","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419","說明":"一、詐騙行為常致使民眾受騙數萬至數百萬不計，甚至身、心健康與生計受到影響。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針對詐欺罪最重刑罰僅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二、僅針對行為處罰，卻未針對行為造成之戕害社會信任及民眾生命、財產損害進行責罰，顯失均衡。是故，針對傷害、死亡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罰之。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三百四十條　詐欺行為致人傷害，傷害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人重傷，重傷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詐欺行為致人於死，死亡行為與詐欺行為有因果關係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