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3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羅美玲","王美惠","沈發惠","湯蕙禎","鄭運鵬","陳明文","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秉叡","洪申翰","許智傑","蘇治芬","陳亭妃","江永昌","陳秀寳","何欣純","張廖萬堅","莊競程","林靜儀"],"mtime":"2024-01-18T15:19: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6號委員提案第28935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委2893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有鑑於未成年人飲酒有上升趨勢，且多以自酒販賣業者取得酒之情形居多，說明酒販賣業者對於消費者年齡之查核尚未落實，爰提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禁止酒販賣業者供應酒予未成年人，並增訂罰則以強化對業者之管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3年及2017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結果報告，未成年人飲酒率已由2013年之23.8%，上升至2017年之27.7%；且2017年「高中、高職、五專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亦指出，有飲酒經驗的高中職生，取得酒品方式以自行前往商店購買居多，占39.2%，說明未成年人自酒販賣業者取得酒之情形有上升趨勢。\n二、國立臺灣大學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2020年研究指出，根據澳洲研究發現，未成年人攝取酒精，除了有使用過量問題外，肝臟與心血管疾病罹患機率也提升；青少年階段因自我調節能力不足，容易對酒精產生依賴，使得成年後對酒精成癮，甚至增加其他物質的濫用風險。研究亦發現，未成年者飲酒之心理健康狀況較差，同時伴隨憂鬱、過度焦慮及個人幸福感指數較低之傾向。\n三、查現行菸酒管理法並無明確關於禁止酒販賣業者向未成年人供應酒之規定，爰參照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增訂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明文酒販賣業者不得供應酒予未成年人，同時增訂罰則，以督促酒販賣業者落實對消費者年齡之查核。","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3年及2017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結果報告，未成年人飲酒率已由2013年之23.8%，上升至2017年之27.7%；且2017年「高中、高職、五專學生健康行為調查報告」亦指出，有飲酒經驗的高中職生，取得酒品方式以自行前往商店購買居多，占39.2%，說明未成年人自酒販賣業者取得酒之情形有上升趨勢。\n\n三、為避免未成年人輕易購酒，酒販賣業者應落實對消費者年齡之查核，爰參照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酒販賣業者不得供應酒予未成年人。","修正":"第三十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不得供應酒予未成年人。"},{"現行":"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n\n二、菸酒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n\n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n\n四、菸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n\n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n\n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除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設立許可。\n\n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n\n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62","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n\n二、為強化酒販賣業者對販售酒之管理，避免因消極查核年齡而使未成年者得輕易購買酒，爰參照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對向未成年者供應酒之酒販賣業者處予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菸酒製造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n\n二、菸酒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n\n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n\n四、菸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n\n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n\n六、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之一規定。\n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除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設立許可。\n\n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n\n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