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3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4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2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19:2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治芬","張廖萬堅","蔡易餘","王美惠","邱泰源","陳素月","林岱樺","賴品妤","江永昌","湯蕙禎","陳瑩","羅美玲","陳明文","洪申翰","陳歐珀","林楚茵"],"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5-31","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28939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28939","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鑑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係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條文中還是將藝文活動跟夜總會、舞廳視為同一種活動，並且要課徵娛樂稅，顯然不合時宜，爰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係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條文中還是將藝文活動跟夜總會、舞廳視為同一種活動，並且要課徵娛樂稅，顯然不合時宜。\n二、另就高爾夫球雖屬體育項目，惟環保團體時有耗費環境資源之議，國際上亦有對其課徵類似特種消費稅之例，但就環境資源爭議而言，宜以綠色稅制改革，以對環境的影響規劃稅率，方為妥適，故仍應於尋得替代財源後、或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徵收。","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鑑於娛樂稅法前身為筵席及娛樂稅法，係針對奢侈之活動予以課稅，以達到寓禁於徵之效果。然條文中還是將藝文活動跟夜總會、舞廳視為同一種活動，並且要課徵娛樂稅，顯然不合時宜，故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並刪除第二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n\n二、另就高爾夫球雖屬體育項目，惟環保團體時有耗費環境資源之議，國際上亦有對其課徵類似特種消費稅之例，但就環境資源爭議而言，宜以綠色稅制改革，以對環境的影響規劃稅率，方為妥適，故仍應於尋得替代財源後、或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徵收。","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二、舞廳或舞場。\n三、高爾夫球場，但應於尋得替代財源後、或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徵收。\n四、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並刪除第二款前段，後做款次調整。","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三、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n\n四、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