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3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8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2:5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致政","莊瑞雄","何志偉"],"連署人":["沈發惠","吳秉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湯蕙禎","林靜儀","張宏陸","林昶佐","黃世杰","郭國文","陳素月","高嘉瑜","吳玉琴","王美惠","蘇巧慧","鍾佳濱"],"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3-03-1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94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94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莊瑞雄、何志偉等19人，鑑於近年因毒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民眾傷亡事件日增，根據英國研究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可知吸毒確會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近年因毒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民眾傷亡事件日增，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或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或削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脫離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或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或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緩慢，根據英國研究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可知吸毒確會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因此，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保護公共安全。\n二、查香港於2012年修訂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K條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當時該人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不論是否同時含有任何其他藥物），該人即屬犯罪」凡毒駕者，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受損，皆予受罰，對毒駕是零容忍，我國應可比照辦理。\n美國：對酗酒、吸毒後駕駛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門先行羈押後交刑事法庭處理。\n日本：對吸毒人員駕駛車輛的新規則為要扣35分，以及5年以下的監禁或者是1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且駕駛員將被吊銷駕照，期限是3年以上10年以下。\n德國：對吸毒駕車的最高刑罰為1年監禁，罰款最高達5000歐元並吊銷駕駛執照。\n法國：毒駕一經查獲，即將被判處兩年監禁並處以4500歐元的罰款。如果是酒駕或毒駕導致過失殺人，則會被判處7年監禁和10萬歐元罰款。","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一、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或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或削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脫離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或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或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緩慢，根據英國研究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可知吸毒確會增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因此，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保護公共安全。\n\n二、第一項第三款中之服用毒品移列至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施用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對於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定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而此項制度於偵查、審判實務及尿液檢驗方式均已建立其可信性，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行為人施用毒品，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予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四、施用毒品而其經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3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