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2-12-02","2022-12-06"],"會議代碼":"院會-10-6-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15,3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議案狀態":"撤案","mtime":"2024-01-18T15:19: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高嘉瑜","林宜瑾","何欣純","湯蕙禎","莊瑞雄","范雲","蔡易餘","蘇巧慧","吳秉叡","吳思瑤","沈發惠","邱議瑩","李昆澤","張宏陸","邱泰源","吳琪銘","陳秀寳","王美惠","莊競程","鍾佳濱"],"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5-08","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8950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8950","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鑑於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業已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另外，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係沿襲自日治時期的分類，業已不符現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之趨勢。爰此，特提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茲按，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n二、而據統計截至今（111）年8月底止，全國原住民人口數58萬2,485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達28萬3,708人、占全體原住民人口數的48.71%，顯示業已有很大比例的山地原住民移居至都會區，如果沒有山地原住民縣議員及鄉（鎮、市）代表之應有名額，形同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n三、另外，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係沿襲自日治時期的分類，至今日除顯已不合時宜外，亦在原住民各層級代議士選舉中產生各種可議的現象。\n四、爰此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刪除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並明訂在轄區內原住民數達一定人口數時，應有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下各級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應有名額。","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n\n(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0-01-18-修正:47","說明":"一、茲按，目前直轄市、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僅針對直轄市議員有明文區分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與山地原住民議員之應有名額，而縣（市）議員部分除區域議員外，則在縣（市）轄區內有山地鄉者，才有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至於鄉（鎮、市）代表部分除區域鄉（鎮、市）代表外，僅有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代表之名額。\n\n二、而據統計截至今（111）年8月底止，全國原住民人口數58萬2485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達28萬3708人、占全體原住民人口數的48.71%，顯示業已有很大比例的山地原住民移居至都會區，如果沒有山地原住民縣議員及鄉（鎮、市）代表之應有名額，形同剝奪山地原住民選舉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權利。\n\n三、另外，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係沿襲自日治時期的分類，至今日除顯已不合時宜外，亦在原住民各層級代議士選舉中產生各種可議的現象。\n\n四、爰此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刪除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並明訂在轄區內原住民數達一定人口數時，應有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下各級原住民民意代表之應有名額。","修正":"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n\n(二)縣（市）有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與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各該全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為選舉區。\n\n臺北市第十一屆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