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連署人":["林宜瑾","蔡易餘","莊瑞雄","范雲","何欣純","蘇巧慧","吳秉叡","湯蕙禎","沈發惠","邱議瑩","吳思瑤","李昆澤","王美惠","張宏陸","邱泰源","吳琪銘","陳秀寳","莊競程"],"mtime":"2024-01-18T15:19: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8951號","laws":["01459"],"提案編號":"1684委28951","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鍾佳濱等20人，為國防演訓需要，國防部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而針對國軍演訓應對當地依據演習區域使用、人為活動限制程度及當地地域特性予以回饋，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損失時予以補償，特提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國防演訓需要，國防部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明文規定。而國軍進行演訓時，常對當地與其周遭民眾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等造成損失，卻未有一個明確的損失補償依據與標準。\n二、又，國軍進行演訓時，除造成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外，也造成民眾日常生活極大的影響和不便。國防部目前僅以「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為睦鄰依據，不但在性質上僅為行政規則，缺乏法律授權的基礎且位階不高，而且未能依演訓區域當地地域特性訂定不同且彈性的標準，致使軍民之間的爭議。\n三、爰此，增訂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明訂國軍演訓應對當地依據演習區域使用、人為活動限制程度及當地地域特性予以回饋，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損失時予以補償。","對照表":[{"law_id":"01459","law_nam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n\n前項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n\n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law_content_id":"01459:01459:2001-10-25-制定:31","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為國防演訓需要，國防部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為本條第一項所明文規定。\n\n三、而國軍進行演訓時，常對當地與其周遭民眾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等造成損失，卻未有一個明確的損失補償依據與標準。\n\n四、又國軍進行演訓時，除造成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外，也造成民眾日常生活極大的影響和不便。國防部目前僅以「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為睦鄰依據，不但在性質上僅為行政規則，缺乏法律授權的基礎且位階不高，而且未能依演訓區域當地地域特性訂定不同且彈性的標準，致使軍民之間的爭議。\n\n五、爰此，增訂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明訂國軍演訓應對當地依據演習區域使用、人為活動限制程度及當地地域特性予以回饋，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損失時予以補償。","修正":"第二十七條　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設立永久或暫時性之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n\n前項演習區域，由國防部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公告，並通報相關機關。\n\n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參加第一項演習。\n\n國防部於第一項演習區域實施演習與訓練，應視演習區域使用、人為活動限制程度及當地地域特性予以回饋；因而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應予以補償。回饋與補償之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