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5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8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9: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高嘉瑜","林宜瑾","蔡易餘","何欣純","蘇巧慧","吳秉叡","范雲","吳思瑤","沈發惠","邱議瑩","王美惠","李昆澤","張宏陸","邱泰源","吳琪銘","陳秀寳","湯蕙禎","莊競程","鍾佳濱"],"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3-1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95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953","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因而發生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業已以刑罰相繩。為使讓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更能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或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或削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脫離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或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或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緩慢，在此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因此，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三第三款業已規定服用毒品等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應以刑罰相繩。\n二、其中，對於施用毒品部分，國內對於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定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而此項制度於偵查、審判實務及尿液檢驗方式均已建立其可信性，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爰此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行為人施用毒品若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予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n三、另外，前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以施用毒品且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並不需要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即予處罰。為避免讓諸如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然仍有檢出毒品反應者逸脫刑法的規範，爰保留原第一項第三款的立法意旨，新增第一項第五款針對發現有其他情事足認行為人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亦應予處罰。","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一、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或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或削弱身體之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或產生脫離現實之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或損害認知能力和心理活動功能；或因鎮靜功能而使反應緩慢，在此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之傷痛。因此，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三第三款業已規定服用毒品等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應以刑罰相繩。\n\n二、其中，對於施用毒品部分，國內對於尿液檢驗機構之認可標準及尿液檢驗程序已授權訂定規範，並定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而此項制度於偵查、審判實務及尿液檢驗方式均已建立其可信性，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接受，爰此新增第一項第四款，行為人施用毒品若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者，即予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n\n三、另外，前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以施用毒品且經檢驗判定為陽性，並不需要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即予處罰。為避免讓諸如施用毒品經採集尿液檢驗後未判定為陽性，然仍有檢出毒品反應者逸脫刑法的規範，爰保留原第一項第三款的立法意旨，新增第一項第五款針對發現有其他情事足認行為人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亦應予處罰。\n\n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四、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n五、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