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孔文吉","游毓蘭","林文瑞","費鴻泰","曾銘宗","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翁重鈞","林奕華","馬文君","徐志榮","張育美","李德維","洪孟楷","鄭正鈐","林德福"],"mtime":"2024-01-18T15:13: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221號委員提案第28993號","laws":["04630"],"提案編號":"1221委28993","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鑑於教育部業已建置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平台，教育人員涉及刑事責任，需司法機關協助將涉案人員罪責類型、程度及結果介接該平台系統，以利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人員聘用前，得以查詢有無違反不得聘任之情形，爰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教育人員應比照現行公務員涉及刑事責任由各審級法院將判決及確定判決之結果，通知原服務學校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以即時依法辦理相關涉案人員人事任免或獎懲作業。並需司法機關協助將涉案人員罪責類型、程度及結果介接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平台，以利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人員聘用前，得以查詢有無違反不得聘任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4630","law_nam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比照現行公務員涉及刑事責任由各審級法院將判決及確定判決之結果，通知原服務學校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以即時依法辦理相關涉案人員人事任免或獎懲作業。\n\n三、另教育部業已建置通報平台，教育人員涉及刑事責任，需司法機關協助將涉案人員罪責類型、程度及結果介接該平台系統，以利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人員聘用前，得以查詢有無違反不得聘任之情形。","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　教育人員為被告之刑事案件，各審級法院應將判決及確定判決之結果，通知原服務學校機關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以介接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