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張育美","陳超明","孔文吉","費鴻泰","鄭正鈐","李德維","翁重鈞","馬文君","林德福","林文瑞","曾銘宗","吳斯懷","洪孟楷","游毓蘭","林奕華","徐志榮"],"mtime":"2024-01-18T15:13: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99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994","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鑒於現今詐騙猖獗，除了詐騙集團案件層出不窮，亦有發生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被本國人民詐騙之案例；然，因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十一項條文內容規範領域外的犯罪，僅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加重詐欺罪始適用本法，為避免受詐騙的旅外國人返國後求助無門，並遏止本國人民利用如此法律漏洞，行僥倖心態，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以本國人的身分行騙，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詐騙猖獗，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被本國人民詐騙之情形也屢見不鮮，常有本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藉著中華民國人民的身分，以「錢財、護照遭竊，需要補辦護照」等理由，利用同為中華民國國籍的本國人民的同理心與善心，行詐騙之實。\n二、然，目前現行法規僅規範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詐欺罪，僅有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始適用本國刑法，使這些在境外遭受詐騙的國人返國後也求助無門，為防止如此法律疏漏讓人存有僥倖心態，有機可趁，故將刑法第五條第十一項增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以利將於境外施行詐騙之人繩之以法，保障本國人民的個人財產利益。","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6-11-15-修正:7","說明":"一、現今詐騙猖獗，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被本國人民詐騙之情形也屢見不鮮，常有本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藉著中華民國人民的身分，以「錢財、護照遭竊，需要補辦護照」等理由，利用同為中華民國國籍的本國人民的同理心與善心，行詐騙之實。\n\n二、然，目前現行法規僅規範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詐欺罪，僅有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始適用本國刑法，使這些在境外遭受詐騙的國人返國後也求助無門，為防止如此法律疏漏讓人存有僥倖心態，有機可趁，故將刑法第五條第十一項增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以保障本國人民的個人財產利益。","修正":"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一條之準詐欺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