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4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孔文吉","林文瑞","游毓蘭","費鴻泰","曾銘宗","林奕華","馬文君","翁重鈞","張育美","吳斯懷","徐志榮","李德維","洪孟楷","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mtime":"2024-01-18T15:13: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899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8995","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鑒於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聚眾鬥毆罪」於民國108年1月修正施行後，檢方至今的起訴率約僅有30%，法院定罪率更只有25%。此次「聚眾鬥毆罪」的修正，將構成違法的條件改為只要有3人以上、出入公眾得出入的場合就算是聚眾，但本條其他用語未有修改，檢察官受限於法條文字的情況下，且不希望濫訴，所以會比較謹慎，以致起訴率比較低，法院定罪率也跟著降低。為改善此一情況，增加「意圖擾亂公共秩序」等文字，讓構成違法要件更完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統一警、檢、法院三方之見解，故將意圖要件明文化，讓檢警執法更有所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五十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n\n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說明":"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聚眾鬥毆罪」，自108年1月修正施行以來，警方針對此罪移送的案件數，於檢方起訴比率僅有30%，法院定罪率更僅有25%，如此大的落差，在於警、檢、法院三方對此條法律的見解不一，為統一見解，故於構成要件中新增「意圖擾亂公共秩序」之犯罪要件。","修正":"第一百五十條　意圖擾亂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n\n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4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