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5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林俊憲"],"連署人":["王美惠","洪申翰","鍾佳濱","賴惠員","陳明文","湯蕙禎","陳秀寳","陳素月","邱泰源","江永昌","蔡易餘","林楚茵","莊競程","許智傑","林奕華","李德維","陳亭妃"],"mtime":"2024-01-18T15:13: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28998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28998","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林俊憲等19人，有鑒於國家公園法已長達12年未修正，其所規範之行為樣態及罰皆已不合時宜，現行法規對於破壞國家公園生態之行為規範不足，本法最高裁罰金額僅為新臺幣三千元，難以對違規行為產生嚇阻效果，為保護我國國家公園資源，遂提高罰則，以有效防堵國家公園遭到破壞，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統計通報，109年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計655件，較去年同期556件，共增加99件，顯示違反國家公園法的案件數量有上升之趨勢。\n二、現行對於破壞國家公園資源之行為樣態未規範詳盡，配合相關法規修正文字，且與時俱進經營管理所需規範，增設或修正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行為；且綜觀本法最高裁罰僅為新臺幣三千元之罰金，用以保護國家公園內人文景觀、生態環境顯有不足，透過罰則增設或提高，得視情節情節輕重得提高量刑，並規定裁罰執行機關及罰鍰得按次處罰，以完善國家公園法得規範管理之手段，進而達到有效嚇阻民眾破壞國家公園情形一再發生，以維國家公園之國土環境生態及國際形象。","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一、款次變更。\n\n二、為使國家公園內環境及生態得以受到完整保護，調整及增設本條各項禁止行為之樣態，以確保保護措施得以與時俱進。\n\n三、參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獵捕」進行定義，爰修正文字。且避免將動物放歸或棄置於國家公園內進而影響生態環境，爰禁止放生或棄養動物。\n\n四、為完整保護國家公園內的資源，爰將「採折花木」修正為「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n\n五、爆竹煙火施放之噪音、煙塵及殘骸對於生態環境都可能造成危害，同時施放的火花亦有可能造成火災，爰禁止於國家公園內施放爆竹煙火。","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或棄養動物。\n三、污染水質、空氣或土壤。\n\n四、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n\n五、破壞、汙損、加刻文字或圖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n\n六、棄置一般廢棄物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施放爆竹煙火。\n九、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有鑑於現行罰則過輕，難以對違規行為產生嚇阻效果，且焚燬草木、引火整地或施放爆竹煙火之行為容易使災害擴大，遂提高罰則且增設自由刑，並得斟酌情節提高量刑。","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九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按次處罰。"},{"現行":"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5","說明":"罰則過輕，嚇阻作用即可能有限，為保障國家公園內環境生態，遂提高本條財產刑及自由刑之罰則，以符現代經營管理所需。","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6","說明":"罰則應符合其行為樣態之罪行，且產生嚇阻犯罪之效果，本條規範現行最高罰則僅為一千元之罰緩，顯難以嚇阻民眾犯罪，遂提高本條罰則。","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n\n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7","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規定裁罰執行機關及罰鍰得按次處罰。","修正":"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n\n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n\n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之，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5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