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5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林俊憲"],"連署人":["王美惠","洪申翰","鍾佳濱","賴惠員","陳明文","湯蕙禎","陳秀寳","陳素月","邱泰源","莊競程","蔡易餘","林楚茵","江永昌","許智傑","林奕華","李德維","陳亭妃"],"mtime":"2024-01-18T15:13: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9000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9000","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林俊憲等19人，有鑑於森林火災往往使林木遭到焚燬，進而使土地失去覆蓋而喪失水土保持功能，嚴重破壞生態系統，造成生態浩劫。且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統計，森林火災大多數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為確保森林能發揮國土保安的功能，並使森林生態系統能受到完善的保護，望透過加重民眾若不慎或故意用火導致森林火災之刑罰，並提高火災發生時之通報義務，爰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林務局統計，109年森林災害被害面積計47.2682公頃，以「火災」造成面積共40.9826公頃占最多。且依統計，該年森林火災發生次數，共計53次，發生原因比例為：農墾引火不慎約32.08%（共17次）、山區活動用火不慎約20.75%（共11次）、民俗祭儀用火不慎約15.09%（共8次）、其他人為因素約11.32%（共6次）、垃圾燃燒不慎約9.43%（共5次）、亂丟菸蒂引起約5.66%（共3次）、雷擊等自然因素約3.77%（共2次）、蓄意縱火約1.89%（共1次）。由此可見，人為因素造成的森林火災占大多數比例。\n二、依森林法第53條規定，對於放火或失火燒燬森林的刑責，可處以徒刑、拘役或科罰金，為保護山林，藉由修法加重刑罰以嚇阻故意或過失減少森林火災，且對於失火燒燬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重要棲息環境、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等地之森林，加重刑度二分之一，並課予回復原狀義務及救災費用返還義務。\n三、若火災發生時未即時通報，恐造成災害擴大，進而難以撲滅。110年所發生的森林大火，由於未即時通報，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被焚毀，單次火災之被害面積大於109年整年之被害面積，因此課予犯罪行為人災害通報義務及未通知災害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3107:03107:1998-05-05-修正:61","說明":"一、綜觀臺灣山林野火成因，大多由人為因素造成，惟參考近年法院判決結果，多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易科罰金，相較於被燒燬森林之環境生態價值及救火費用，其所受懲罰有失公允，爰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將處以徒刑、拘役或科罰金改為併科罰金同時提高罰金額度，並修正提高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有期徒刑刑度。\n\n二、第五項未修正。\n\n三、新增第六項。為加強維護我國生態及國土安全，若燒燬之森林位於本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依法劃定之保護（留）區及重點保護地區，認其惡性更為重大，加重其刑罰。\n\n四、新增第七項、第八項。鑒於森林火災所造成損害重大，為減少其損害回復由全民買單，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七條，課以行為人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義務。\n\n五、新增第九項。鑒於森林火災之救災費用甚鉅，為減少其救災費用由全民買單，參考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課以行為人負擔救災必要費用之責任。\n\n六、新增第九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救災必要費用之範圍，應使民眾得知可能求償之款項。","修正":"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萬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其燒燬之森林於下列區域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一、保安林、自然保護區。\n\n二、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n\n三、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n\n四、自然保留區。\n\n犯本條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n\n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n\n因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情形致生火災，由政府機關進行救災者，得以書面命犯罪行為人支付救災之必要費用。\n\n前項救災必要費用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災害防救法第五十六條，為減少森林受災面積擴大，增設犯罪行為人災害通報義務，以減少未及時處理火災造成災情擴大之情形。","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一　於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火災發生時，犯罪行為人未主動通報相關災害或採取必要之處置，致發生重大損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5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