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5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100/112430110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64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22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5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340000"}],"議案名稱":"「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3:5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林俊憲","賴惠員","蔡易餘","王美惠","陳明文","莊競程","李德維","陳亭妃","洪申翰","湯蕙禎","陳秀寳","江永昌","魯明哲","鍾佳濱","陳素月","邱泰源","許智傑","林奕華"],"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3-04-28","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3","字號":"院總第1692號委員提案第29003號","laws":["01835"],"提案編號":"1692委29003","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為使交付及收受人頭帳戶等行為刑罰前置化，減少民眾銀行帳戶成為人頭帳戶之情事，以避免其成為犯罪、洗錢的重要工具，造成檢警對於犯罪金流軌跡追蹤困難，甚至妨害金融交易秩序，爰擬具「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2021年人頭警示帳戶約有4萬件，比起2020年增加近4成，部分民眾為了賺取額外收入，將帳戶提供予犯罪集團，成為洗錢之犯罪工具。\n二、近5年違反洗錢防制法偵查終結起訴且屬電信詐欺恐嚇案件者4,780人，占同期間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起訴5,278人之90.6%。比較新法施行前後（106年7月）變化，新法施行後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且屬電信詐欺恐嚇案件者4,740人，占同期間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5,157人之91.9%，較新法施行前之33.1%，增加58.8個百分點。進一步觀察電信詐欺恐嚇案件犯罪類型，新法施行後以單純提供人頭帳戶4,557人（占96.1%）最多，顯見單純提供人頭帳戶占比大幅提升，民眾開始。\n三、現行對於交付帳戶供犯罪集團洗錢，若未發生實質惡害，則有可能無法懲罰行為人，故新增本條第一項，將刑罰前置化，對於有對價關係且有主觀意圖者，處罰之。\n四、國內近年出現專收帳戶的「收簿手」，能於短期內大量收受金融帳戶，並以此獲得高昂的報酬，為嚇阻此種犯罪行為，減少人頭帳戶的增加，故新增本條第二項，亦將此行為刑罰前置化，並處以較交付金融帳戶行為更重之刑罰，以其達嚇阻效果。","對照表":[{"law_id":"01835","law_name":"洗錢防制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洗錢防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第一項。國內近年透過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進而從事洗錢犯罪為常見且猖獗之手法，民眾販賣金融帳戶進而取得對價亦時有所聞，然現行並未將此一行為明文入罪化，多透過成立洗錢相關罪責之幫助犯已懲罰行為人，為避免未發生犯罪結果成為不處罰之理由，遂將刑罰前置化，並限縮懲罰之對象，避免牽連無辜之民眾。\n\n三、新增第二項。犯罪集團往往會以高報酬委託收簿手向他人收取金融帳戶，單名收簿手得透過合法或非法手段取得多個金融帳戶，供犯罪集團洗錢之用，恐擾亂國內金融秩序，遂將收受金融帳戶之行為刑罰前置化，並處以較重之刑罰。","增訂":"第十五條之一　意圖供洗錢行為之用，要求、期約或收受利益而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供洗錢行為之用，收受金融帳戶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5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