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5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58/11243003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6-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03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204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溫玉霞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2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91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90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8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19: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許智傑","陳秀寳","莊競程"],"連署人":["林宜瑾","王美惠","鍾佳濱","何志偉","蘇巧慧","湯蕙禎","何欣純","陳亭妃","沈發惠","陳素月","蔡適應","洪申翰","莊瑞雄","江永昌","邱泰源","邱志偉","林靜儀","賴瑞隆"],"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3-16","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00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007","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許智傑、陳秀寳、莊競程等22人，鑒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性並不低於酒駕，甚至因違法施用毒品又駕車遇到警察攔檢，為了逃避查緝於道路上亂竄，其危險性更高於酒駕。然而現行法對酒駕採零容忍之認定，駕駛之酒精檢測超過標準即屬觸法；而施用毒品駕車尚須證明無法安全駕駛才算違法，此對酒駕重罰、對毒駕輕縱之立法失衡情況應予導正，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毒駕改採零容忍之認定，另針對警察攔停卻駕車逃逸因而致死傷者應加重其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毒品（drug）的定義，施用毒品會導致情緒或行為異常，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的公共危險不下於酒駕，除了意識不清開車的風險，另由於施用毒品者多同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吸毒駕駛者見警心虛，為了逃避查緝於路上亂竄常常造成傷亡悲劇，例如二年前在台中發生一名張姓慣竊駕駛偷來的貨車，為了躲避警方查贓車，另一方面因吸毒為了躲避檢查，在加速逃離情況下毒駕釀禍，造成一名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枉送了性命；還有三年前在新北市汐止，一名薛姓員警發現疑似吸毒的機車騎士，他要求當事人停車受檢，但對方拒檢逃逸，該名警員為追捕嫌疑犯又同時要避免殃及無辜用路人，追捕過程中不幸殉職等。\n綜上可知，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造成的公共危險性甚至高於酒駕，然而現行法對酒駕採零容忍之抽象危險犯之認定，經攔檢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即科處刑罰，不過問酒精是否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反觀施用毒品駕車，犯罪構成要件除了施用毒品之外，尚須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才算觸法，立法明顯失衡，爰此參考先進國家關於毒駕規範之立法例，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毒駕改採零容忍之抽象危險犯認定，以及針對拒絕警察攔停卻駕車逃逸因而致死傷者應加重其刑。\n（資料來源：「臺灣地區影響精神物質減損駕駛能力評估」2016年12月之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P.311）","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2-01-24-修正:22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之虞\"二字，使本條全為抽象危險犯之規定。\n\n二、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用語，將\"服用\"毒品修正為\"施用\"毒品。又吸毒之判斷，除非行為人坦承吸毒或警察搜出毒品，否則均需採驗和檢測，參考澳洲、英國和新加坡採驗方式有行為反應測試、採驗口腔液、採驗尿液等，增訂「並經採驗為陽性」等字。另將現行條文後段移列至第四項，意即將毒品和其他麻醉藥品分開規定，本款所稱的毒品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判斷標準。\n\n三、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此乃由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後段移列，並增訂增訂\"之虞\"二字，，使本條全為抽象危險犯之規定。\n\n四、修正第二項：增訂後段，當警察發現行為人有疑似酒駕或毒駕行為而攔停要求採驗，駕駛人卻駕車逃逸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五、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虞。\n\n三、施用毒品並經採驗為陽性。\n\n四、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虞。\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警察攔停而逃逸，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5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