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6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立臺灣音樂中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許智傑","林宜瑾"],"連署人":["何欣純","陳亭妃","王美惠","蘇巧慧","鍾佳濱","湯蕙禎","蔡適應","沈發惠","陳素月","邱志偉","洪申翰","莊瑞雄","陳秀寳","邱泰源","莊競程","何志偉","江永昌","林靜儀","賴瑞隆"],"mtime":"2024-01-18T15:14: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29008號","laws":["07270"],"提案編號":"1557委29008","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許智傑、林宜瑾等22人，鑒於臺灣藝術具有獨特的地理及人文風貌，於這土地上孕育的音樂呈現多元的族群文化、融合東西美學，前輩音樂家、作曲家精采動人的作品及音樂家獨特的美學，需要一一被記錄下來，然而當前卻未有專責機構負責，前輩音樂家作品、珍貴史料散落各處，急需以國家的力量來重建、研究、保存、典藏、演奏及推廣，臺灣音樂始能持續發展，爰此整合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臺灣音樂館兩組織，成立三級機構國立臺灣音樂中心，並擬具「國立臺灣音樂中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70","law_name":"國立臺灣音樂中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立臺灣音樂中心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臺灣藝術人才濟濟，其中臺灣音樂從上一世紀以來已形成在地理上與人文上具獨特性的風貌，累積了足以代表臺灣的藝術作品，但由於政權更迭、社會經濟起伏，前輩音樂家的作品、珍貴史料散落各處，亟需國家有系統性地蒐集、保存、典藏及運用，爰此設立本中心，並於第一條明定本法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音樂之研究、典藏、展演、人才培育、教育及推廣業務，特設國立臺灣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說明":"明定本中心之權限執掌：\n\n一、臺灣音樂之資料，除現已具相當研究成果之瀕臨衰微的臺灣本土傳統音樂外，更應包含存於臺灣歷史中由這塊土地所孕育出來的音樂相關資料，例如臺灣經過數次殖民時期之音樂、二十世紀興起的流行歌等，各時期的臺灣音樂、西方古典音樂文化傳入後的影響、當代藝術音樂創作等資料，都在本中心蒐集、調查、研究範圍，並透過這些資料重建臺灣音樂史。綜上，明定第一款本中心掌理臺灣音樂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詮釋及歷史建構。另，關於資料形式亦包含文獻檔案。\n\n二、臺灣音樂資料不應只有文字敘述，音樂作品本身更是重點，例如歌曲中的歌詞反應當時社會狀況；樂曲結構形式、演唱風格、樂器運用也有其時代性，當時的時代氛圍都可充分地在歌曲中反映出來，此不僅是珍貴文化資產，更是後代創作者之靈感來源，爰此，第二款明定臺灣音樂作品、影音及文物之蒐集、調查、研究、登錄、修復、保存、典藏及加值應用。\n\n三、演奏及傳唱是音樂本質，爰此明定第三款透過演奏臺灣音樂、活動策劃、跨界合作及國際合作與交流，延續臺灣音樂並發揚光大。\n\n四、目前臺灣音樂存有零星的資料庫，例如臺灣歷史博物館的臺灣聲音一百年資料庫、傳統藝術中心臺灣音樂館的音樂資訊交流平台等，期待本中心設立之後，能有統一的臺灣音樂資料庫或加以整合。另外，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自創團以來亦累積豐富的創作資源，可將其歷年演出精彩曲目數位化，導入文化部影音管理系統提供民眾欣賞，綜上明定第四款臺灣音樂之資料庫或平台建置、整合、推廣及加值運用。\n\n五、為行銷推廣、教育學習臺灣音樂，臺灣音樂和與各界合作交流，明定第五款。\n\n六、明定第六款培育臺灣音樂專業人才，並獎勵與輔導創作。\n\n七、第七款為其他有關臺灣音樂事項。","增訂":"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n\n一、臺灣音樂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詮釋及歷史建構。\n\n二、臺灣音樂作品、影音及文物之蒐集、調查、研究、登錄、修復、保存、典藏及加值應用。\n\n三、臺灣音樂之演奏、活動策劃、跨界合作及國際合作與交流。\n\n四、臺灣音樂之資料庫或平台建置、整合、推廣及加值運用。\n\n五、臺灣音樂之行銷推廣、教育學習及交流合作。\n\n六、臺灣音樂之專業人才培育、創作獎勵及輔導。\n\n七、其他有關臺灣音樂事項。"},{"說明":"一、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四項和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相關規定，明定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n\n二、所稱\"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增訂":"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說明":"鑒於國立臺灣音樂中心係以延續臺灣音樂發展為主，因而捨棄強調成本與績效之行政法人組織型態，並以三級機構設立，執行政策。爰此，為增加用人彈性，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本條。","增訂":"第四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三十五人到四十人辦理第二條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中心人員配置及運作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6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