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6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3/LCEWA01_10060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3/LCEWA01_10060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會期":"10-06-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07","2022-10-11"],"會議代碼":"院會-10-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廖萬堅","陳素月","何志偉"],"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莊競程","陳亭妃","何欣純","蘇巧慧","湯蕙禎","蔡適應","沈發惠","洪申翰","邱志偉","莊瑞雄","邱泰源","許智傑","賴瑞隆","陳秀寳","江永昌","林靜儀"],"mtime":"2024-01-18T15:14: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10-07","last_time":"2022-10-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3","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9009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9009","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陳素月、何志偉等21人，鑒於近年外籍移工行蹤不明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抵台後未滿三個月隨即失聯的比例慢慢攀升，此類抵台隨即行蹤不明移工極可能利用台灣雇主作為來台跳板進入非法黑市工作；再加上通訊科技助長，同鄉鼓吹逃逸狀況屢見不鮮，該類失聯移工儼然成為國家治安隱憂。綜上，外籍移工逃逸且行蹤不明已非全然是雇主提供勞動條件不佳的問題，然而現行法要求雇主負擔移工逃逸之全部責任顯不公平，爰此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針對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時，以雇主故意造成者為限，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拒絕核發雇主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乃非可歸責於雇主者，雇主於通報移民署與警察機關後應允其申請遞補，不應強加三個月等待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近年外籍移工行蹤不明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抵台後未滿三個月隨即失聯的比例慢慢攀升，如以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資料。\n此類抵台隨即行蹤不明移工，極可能早已和非法人士勾結，利用台灣雇主作為來台跳板進入非法黑市工作；再加上通訊科技助長，移工互傳訊息較以往容易，剛落地移工受同鄉鼓吹逃逸已屢見不鮮，該類失聯移工已成為國家治安隱憂：例如今（111）年6月台中市龍井區發生6名逃逸移工駕車闖紅燈，撞傷一名陳姓女騎士（重傷），且第一時間6人都不管女騎士死活棄車落跑。此案引起社會關注逃逸移工問題，根據統計至111年4月為止共有6.4萬名逃逸移工在全台流竄，並囂張到公開徵才；又例如彰化縣一名何姓男子，日前利用印尼女網紅，涉嫌在抖音平台上，鼓吹移工逃逸，再由他安排做「黑工」，短短2年不法獲利高達500多萬（111.6.20 NOWNEWS1）；還有越南籍男子阿伸（化名）5年前入境後，逾期滯留從事非法農工，還聯繫原本在台合法的移工親友逃離原本的工廠，由他仲介到農地打工，由於阿伸不收取仲介費，從越南結婚來台、已歸化我國籍的YouTube網紅「選美皇后珮珮」得知後，免費幫他拍片宣傳2（111.7.18蘋果新聞網）。\n外籍移工逃逸且行蹤不明已非全然是雇主提供勞動條件不佳問題，然而現行法卻將移工逃逸責任全推給雇主負擔顯不公平，爰此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重點如下：\n一、針對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時，以雇主故意造成者為限，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拒絕核發雇主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n二、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乃非可歸責於雇主者，雇主於通報移民署與警察機關後應允其申請遞補，不應強加三個月等待期。（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n註：1 https：//tw.news.yahoo.com/%E9%80%83%E9%80%B8%E7%A7%BB%E5%B7%A5%E9%\nBC%93%E5%90%B9%E5%90%8C%E9%84%89%E8%90%BD%E8%B7%91-2%E5%B9%\nB4%E8%B3%BA500%E8%90%AC-050849465.html\n2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718/1BDD2B0ADAC1ED50A2C95873AB","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n\n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1","說明":"一、第一項和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增訂「前段以雇主故意者為限；其」等字。鑒於近年外籍移工抵台後，未滿三個月隨即失聯的比例慢慢攀升，此類抵台隨即行蹤不明移工，極可能早已和非法人士勾結，利用台灣雇主作為來台跳板進入非法黑市工作；再加上通訊科技普及，移工互傳訊息較以往容易，剛落地移工受同鄉鼓吹逃逸已屢見不鮮，該類失聯移工已成為國家治安隱憂，亦已超過雇主之注意義務所及，爰此修正條文第三項增訂「前段以雇主故意者為限；其」等字，意即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乃雇主故意造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拒絕核發雇主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修正":"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n\n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n\n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n\n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n\n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n\n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n\n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n\n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n\n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n\n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n\n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n\n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n\n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n\n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n\n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n\n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n\n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前段以雇主故意者為限；其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刪除「滿三個月仍未查獲」等字。\n\n家庭看護工逃逸、行蹤不明，雇主於通報移民署與警察機關後，現行條文規定需滿三個月且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此等待期規定原在於減低雇主容任外籍移工發生行蹤不明之道德風險，以及避免外勞人數快速增加，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惟查近年外籍移工抵台後，未滿三個月隨即失聯的比例慢慢攀升，再加上通訊軟體盛行，移工易受同鄉鼓吹而另謀他途，此已超過雇主之注意義務範圍，現行法附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三個月限制，無異於懲罰雇主，更連累體弱之受照顧者；又一般情況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尚須至少60日向地方政府申請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時，始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此已充分考慮國人就業權益。綜上，當外籍家庭看護員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因行蹤不明，不應再要求雇主等待三個月後始得申請遞補之無謂限制，爰此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刪除「滿三個月仍未查獲」等字。","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6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