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6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426/11243014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44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080000"}],"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5:20:1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許淑華","游毓蘭"],"連署人":["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賴士葆","溫玉霞","魯明哲","廖婉汝","孔文吉","林文瑞","林思銘","徐志榮","羅明才","林德福"],"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5-25","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1058號委員提案第29011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委29011","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許淑華、游毓蘭等16人，有鑑於為深化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目的，所認訴訟過程中當順應當今數位通訊普及趨勢之應用，爰擬具「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設法院藉徵詢有關人員意見供判斷以科技設備參與審理之依據，藉以落實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之進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家事事件處理法第十二條，所對於法院認為有審理必要時，僅規範可就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等三類人員，辦理所在處所與法院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審理作業。然而，實務上之家事事件審理進行所及，如利害關係人、檢察官、通譯、未成年子女、輔佐人、監護人、輔助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程序監理人、社會福利業務人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專業人士，更甚如與生活作息有關之住居處鄰居等，往往參與人員類別眾多，身份非如現行法所認為寡，爰允宜重視地理位置距離審理法院非屬鄰近參與者之便利提升，方能達到當事人受妥適審理過程，以及審理效率之目的。\n二、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調查，我國網路使用狀況見過往於100年之行動寬頻13%普及率，已在108年達到固網寬頻89%普及率、行動寬頻85%普及率等高峰；再迄至最新之111年數位通訊成長趨勢所呈現，當前行動寬頻普及率更已首度超越固網寬頻。是以，考量家事事件法自101年經制定施行至今，我國基礎科技設備及應用等社會條件，已然具備可供法院對參與家事事件程序憑需要擴大發動傳送聲音及影像對象之條件。","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該設備為之。\n\n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n\n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n\n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n\n第一項之審理及第三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13","說明":"一、當前家事事件處理法第十二條，所對於法院認為有審理必要時，僅規範可就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等三類人員，辦理所在處所與法院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審理作業。然而，實務上之家事事件審理進行所及，如利害關係人、檢察官、通譯、未成年子女、輔佐人、監護人、輔助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程序監理人、社會福利業務人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專業人士，更甚如與生活作息有關之住居處鄰居等，往往參與人員類別眾多，身份非如現行法所認為寡，爰允宜重視地理位置距離審理法院非屬鄰近參與者之便利提升，方能達到當事人受妥適審理過程，以及審理效率之目的。\n\n二、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調查，我國網路使用狀況見過往於100年之行動寬頻13%普及率，已在108年達到固網寬頻89%普及率、行動寬頻85%普及率等高峰；再迄至最新之111年數位通訊成長趨勢所呈現，當前行動寬頻普及率更已首度超越固網寬頻。是以，考量家事事件法自101年經制定施行至今，我國基礎科技設備及應用等社會條件，已然具備可供法院對參與家事事件程序憑需要擴大發動傳送聲音及影像對象之條件。","修正":"第十二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經法院認定有參與必要人員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經向當事人完成意見徵詢程序後，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n\n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n\n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n\n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審理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五目之一之規定。\n\n第一項之審理及第三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6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