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6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謝衣鳯"],"連署人":["林文瑞","鄭正鈐","林為洲","孔文吉","鄭麗文","賴士葆","張育美","游毓蘭","廖婉汝","吳斯懷","林德福","溫玉霞","林思銘","萬美玲","陳玉珍"],"mtime":"2024-01-18T15:20: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9015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9015","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之規定；同時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立法及決策過程，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11","說明":"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同時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立法及決策過程，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所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考慮兼顧各種身心障礙類別。\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跨部會政策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6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