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7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5:21: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3-05-05","會期":6,"屆期":10,"meet_id":"院會-10-6-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901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901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營事業考試舞弊事件頻仍，現行刑法難以論究考生及槍手之責任，為維護公益及考試之公平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國營事業從業人員與公務員在提供公共服務上具相似之重要性，其遴選聘用過程之公正性及專業性應受相似程度之維護，以維護公益。惟查，國營事業徵選考試並非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並不適用妨害考試罪之規定，且查既有判決針對舞弊者進行刑事追訴時所運用之詐欺得利罪，亦有法律解釋上難以適用之問題，導致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行為，僅能以民法上之違約或侵權責任或行政法上之不利處分相繩，但現行法下，兩者亦皆無充分明確之法律根據，且嚇阻效果有限。\n二、為維護公益及考試之公平性，有效嚇阻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行為，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納入國營事業考試，另考量到考生多係基於為穩定就業等經濟理由，違法情節輕微，且再犯率低，有期徒刑可能反倒對行為人造成不符比例原則之影響，且反而造成失業、再犯其他更嚴重之罪等更大之社會成本，爰修正第一項之法律效果，刪除有期徒刑及拘役之刑罰類型。\n三、增訂第二項規定。供應舞弊協助服務營利者，促使舞弊行為增加，擴大法益侵害風險程度甚鉅，實有透過幫助犯正犯化並課以更重之刑責強化嚇阻力之必要，爰參酌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7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有鑑於國營事業從業人員與公務員在提供公共服務上具相似之重要性，其遴選聘用過程之公正性及專業性應受相似程度之維護，以維護公益。惟查，國營事業徵選考試並非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並不適用妨害考試罪之規定，且查既有判決針對舞弊者進行刑事追訴時所運用之詐欺得利罪，亦因該罪之保護法益係財產法益，旨在避免財產權人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發生損害，故法律解釋上實難以認為依照契約和勞動對價所取得之薪資係財產權人陷於錯誤而處分之財產，而以不當的方式取得答案以增加取得職務資格的機率本身，雖屬日常廣義上之欺瞞，但難謂已落入詐欺得利罪所欲保護之財產範疇，導致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行為，僅能以民法上之違約或侵權責任或行政法上之不利處分相繩，但現行法下，兩者皆無充分明確之法律根據。為維護公益及考試之公平性，有效嚇阻國營事業考生之舞弊行為，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納入國營事業考試，另考量到舞弊多係基於為穩定就業等經濟理由，違法情節輕微，且再犯率低，有期徒刑可能反倒對行為人造成不符比例原則之影響，且反而造成失業、再犯其他更嚴重之罪等更大之社會成本，爰修正第一項之法律效果，刪除有期徒刑及拘役之刑罰類型。\n\n二、增訂第二項規定。供應舞弊協助服務營利者，促使舞弊行為增加，擴大法益侵害風險程度甚鉅，實有透過幫助犯正犯化並課以更重之刑責強化嚇阻力之必要，爰參酌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或國營事業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設備或利用其他方式，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7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