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10926070207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2/LCEWA01_100602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2/LCEWA01_100602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會期":"10-06-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9-30","2022-10-04"],"會議代碼":"院會-10-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mtime":"2024-01-18T15:22:1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2-09-30","last_time":"2022-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6-2","會期":6,"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902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902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均定明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惟性別工作平等法仍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完整之裁處事項，使公眾無法知悉相關資訊並監督違法雇主。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效果，提升雇主與事業單位法遵意願，並一致我國勞動法規範，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均定明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勞動部業已將相關事項公告上網。惟性別工作平等法仍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完整之裁處事項，使公眾無法知悉相關資訊並監督違法雇主。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效果，提升雇主與事業單位法遵意願，並一致我國勞動法規範，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明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6-05-03-修正:45","說明":"一、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均定明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勞動部業已將相關事項公告上網。惟性別工作平等法仍未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完整之裁處事項，使公眾無法知悉相關資訊並監督違法雇主。\n\n二、為強化我國勞動法令之嚇阻效果，提升雇主與事業單位法遵意願，並一致我國勞動法規範，爰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明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46","說明":"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說明。","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926070207500/details"}